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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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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崇寧元年壬午,一一○二

1、正月案:《宋史·本紀》、錢氏朔閏考:是年壬午正月丁巳朔。 癸未,曾布奏事訖。先是溫益留對,乞因事削劉奉世、張舜民、劉安世、呂希純、王覿等職名,又言晁補之知河中不當。上指令曾布看過卻取進來。益以示布,布答益曰:“因事黜之,自當然也。”原注:安世、希純落職在四月十三日,奉世在五月十四日,舜民在四月十七日,覿五月十一日。案:補之知河中,建中靖國元年八月可考。 至是,布留,上心知為此,故並留益。布對如前,上曰:“元祐之人訴訾先朝,義不可容。今閭巷之人尚知父子之義,朕豈可已因言罷補之郎官卻與河中,似此皆過當。”又言:“謝文瓘與呂公著書,尊公著過於人主而詆先朝。”且語益曰:“書已降出,在曾布處。”又顧布曰:“將與三省看。”布唯唯。益未退,布曰:“臣別有所陳,欲更少留。”益遂退,布曰:“臣得事陛下,不敢不盡犬馬之力。然臣既不悅於元祐之人,又為紹聖之人所怨怒,臣在朝孤立,實不易處,亦累常奏陳,恐有讒譖中傷之語,乞賜考察。”上曰:“何故?”布曰:“近臣閻守勤、李士京罷黜,乃有言臣以守勤之論為直,又言昨山陵臣曾辟士京檢點道路,士京逐,臣必危矣。臣遭遇神宗,拔擢不次,陛下昨力排眾論,置之相位,眷遇親厚,特異眾人,臣非犬馬木石,豈不知恩!若謂陛下有不同心,退有後言,實為誣罔。”上曰:“並不幹人事,只韓忠彥如此說。”布曰:“宮禁中事,外庭莫知其實。臣昨日對忠彥雲守勤之逐。忠彥之子治與臣子紆皆在太僕,治問紆雲:‘守勤遂逐。’紆雲:‘陛下旬日之間逐二巨閹,可謂英斷。’此乃日閨門之間父子之私論,臣亦聞忠彥譖臣,故對忠彥面奏此語,此最為明白。如中傷之言,願陛下更賜裁察。”上曰:“不信。”《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春正月,河東太原潞祔隰代石嵐岢嵐威勝保化寧化等州地震彌旬,晝夜不止,壞城壁、屋宇,人畜死者甚眾。詔官給瘞奠,優恤死傷之家。案:自前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地震,至正月二日猶未止,見下朱肱疏。下詔在丁丑日,見《宋史·本紀》。

1、二月案:《宋史·本紀》:是月丙戌朔。戊子,謝文瓘罷給事、知濮州。《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原注:二月三日。案:《宋史》二月丙戌朔,三日戊子也。《宋史》本傳:以文瓘坐吊遼主變服,於崇寧元年出知濮州。尋治詒呂公著書,再謫邵武軍。考文瓘吊遼主洪基殂,令從者變服而入,事在建中靖國元年三月,時貶秩二等,而已其出知濮州。當依《續長編》文,為治與呂公著書故也,正月癸未可考。

2、甲午,詔觀文殿大學士、贈太師蔡確配享哲宗廟庭。上謂韓宗彥等曰:“西宮寶慶殿成,宜以蔡確配食,確於哲廟甚有功。方皇太后當從神宗靈駕西行,確密上文字,令弟碩屬內臣閻守勤奏太后請留保護,太后以故輟行,保祐哲宗,晨夕嘗與之俱食以銅匕箸,至於飲水,亦為之親嘗。確文字今尚在。”故有是詔,仍錄確子讬、渭並與升擢差遣。《續長編》卷五百二十注、《紀事本末》卷百七合編。案:《續長編》注系此事於崇寧元年三月,據《紀事本末》在二月甲午,與《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合。蓋原注三月,字誤也。原注又載《舊錄》是年八月諭,見後。《新錄辨》雲:“此論止是盛譽紹聖權臣,與《神宗實錄》末卷體制不同,其間讬為徽宗訓辭,尤非恭順,事皆詆誣。”云云。今考《編年備要》載蔡確配享事,雲:時確之黨上書言:“元豐末,確嘗密說皇太后,令勿從靈駕,保祐哲廟,食以銅匕箸,至於飲水,亦必為之親嘗故也。”據此,徽宗之諭,即用確黨之言,其事雖未可據,而徽宗信從其說,容或有之。故五年賜確墓碑額曰“元豐受遺定策宰臣蔡確之墓”。宣和二年,蔡京引確之子懋上殿,述其父有定策功。詔進封汝南郡王。《新錄辨不信蔡確》之事可也,必以為徽宗無此訓辭,未免矯枉過正。

3、丙申,雄州防奭推官、知鄧州錄事參軍朱肱言:“臣伏聞陛下即位以來,兩次日蝕,在正陽之月;河東二十二郡,而十一郡曉夜震動,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今年正月二日,猶未之止,城壁、屋舍、悉皆倒塌,人民震死,動以千數;外議皆稱自古滅異,未有如此。恭惟陛下敦樸自己,憂勞在民,建大中以承天意,正五事以育群生,可謂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迺者日月薄蝕,天地震動,推求咎愆,臣不避死,妄論輔弼之失,以救滅異之應,言詞激切,死有餘罪。昔西漢多言滅異,罕有完全。穀永譏斥帷幄,陰附權貴,而終以保全。王章力詆王鳳專權蔽主,竟以法誅。禍患易見,利害易明,臣非不知,上忤大臣,其禍立至。然惓惓孤忠,不敢隱默者,食陛下之祿,念國家之重,而不敢顧其私也。”其上宰相曾布書隨具進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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