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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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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

△元符三年庚辰,一一○○

1、六月案:《宋史·本紀》:是月丙申朔。 乙巳,左正言陳瓘言:“伏見龍圖閣待制、新知荊南邢恕,昨者自謂親聞司馬光所說北齊宣訓事,謂光等有凶悖之意,遂以其語告於章惇,而光及範祖禹等緣此貶竄;又以文及甫私書達於蔡確母明氏,謂劉摯、梁燾、王岩叟皆有奸謀,而摯等家族幾至覆滅。今朝廷赦宥光等,盡複其官,矜恤之恩,遍及存沒,則是恕是日之所行不為陛下之所信也。按恕嘗以反覆詭詐,得罪先朝,昔者抗疏自列之言,今可考也,恕之得罪於公議固已久矣。今寵以華職,付以大藩,中外沸騰,不以為允。伏望特降睿旨,原情定罪,以協公議。”《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2、丁未,制邢恕可依前官守少府少監,分司西京,均州居住。《紀事本末》卷百二十。案:《治跡統類》雲:韓忠彥請改撰司馬光等告命,上曰:“但於貶恕告詞中載此意,則天下皆知之矣。”制曰:“忠讒辨,則內外肅;是非公,則勸沮行。爾操心傾危,雅意附會,造為非語,上累宣仁。既非親聞,又無證佐,究其所自,皆出不根。使光、公著被凶悖之名,蒙殛竄之罪,欺天誤國,職爾之由。矧彼於此二人,實門下士,借譽引重,恩義非輕;一旦翻然,遽為讎敵,擠穽下石,敢為虛言。可落職罷知荊南,授少府少監,分司西京,均州居住。”建中靖國元年八月,邢恕申實錄院狀,力辨此事。

3、辛亥,殿中侍御史龔夬上殿論蔡京罪狀,上甚慍曰:“夬所陳,皆曾布之語也。”夬既自辨,遂請去。自京複留,布頗不自安。夬忤上意,龔原謂布曰:“得之外議,近習極不樂,有‘無震主之功而有震主之威’之語。”仍語布以勿與事,且曰:“韓、李皆上親擢,尚且退縮,何必爾,但戢斂必無事。”又曰:“陳瓘親聞上語,謂子宣與劉友端嘗共事。”布曰:“布帥河東,友端作走馬,同官三年,及其親近,未嘗與之接,其職事,亦無西府幹務者。修造土木事,皆三省所行,未嘗有交通之跡。布若能與友端交通,紹聖、元符中作相久矣。”範純禮亦為布言:“上有所涵蓄,恐徹簾後必更有所為。”布尋問韓忠彥曰:“外議喧然,謂多讒譖上有所毀短否?”忠彥曰:“無之。”布又令弟肇請於忠彥,忠彥曰:“多方以言探試上意,恐有所疑,即開陳,然終無之。”又曰:“昨在外保全,及召還,皆子宣力,何敢隱也。”布所謂讒譖毀短等語,皆指蔡京也。《紀事本末》卷百三十。案:《東都事略·陳瓘傳》:御史龔夬言蔡京罪,朝廷不以夬言為然。夬將去位,瓘上疏言:“紹聖以來,七年間五逐言者,皆與京異議。今夬以言京,又將罷去,殆非祖宗獎勵言官之意。”五逐言者,謂常安民、孫諤、董敦逸、陳次升、鄒浩也,見《宋史陳瓘傳》。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六月,詔以坊場錢輸內藏。案:《九朝備要》雲:歲以百萬緡為額。

1、七月案:《宋史·本紀》:是月丙寅朔。 癸酉,御史中丞豐稷、侍御史陳師錫言:“臣謹按,章惇當國七年,竊持威柄,禍及天下,勇於害賢,敢於殺人,臨大變,訂大事,包藏陰謀,發為異議。陛下尚優容之乎!祖宗怒惇久矣,今付陛下震之;上帝怒惇久矣,今命陛下誅之,陛下何憚而不果邪?”翌日,師錫又言:“惇包藏陰謀,發為異議,非皇太后聖謀前定,則陛下清明之躬,置之何地?惇之罪惡,莫大於此。伏望檢會臣等劄子施行。”《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2、癸巳。案:《續長編》卷五百十八載周綍論來春依條賑貸事。注雲:元符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可考。今其文已佚。二十八日癸巳。

3、甲午,左正言陳瓘言:“章惇獨掌政柄,首尾七年,隨其喜怒,恣作威福,助尊私史,則至於薄神宗;矜伐己功,則至於累宣仁。樂於用兵,大開邊隙,陝西之民怨矣;而進築不已,內府之財竭矣;而輦運不休,忘祖宗積累之艱,輕朝廷根本之地,謂人之怨怒為當爾,謂天之譴戒為流俗。殺張天悅之徒以箝眾口,案:《續長編》卷五百九注引陳瓘此文,以為張天悅,見紹聖四年閏二月丙戌朔。或即是張天錫,或別事,當考。 廣鄒浩之獄以絕言路,天下震駭,人多自危。賴宗廟之靈,不廷不虞之變幸未發爾。哲宗一於委任,何負於惇,惇負哲宗,乃至於此。雖陰謀密計發於蔡卞,而力行果斷,惇實主之。用《春秋》誅惡之法,則罪卞可也,任扶危持顛之責,則非惇而誰?”《紀事本末》卷百二十。案:《續長編卷》五百九注引陳瓘此疏,以為在元符三年九月。“九”,蓋“七”字之誤,今據《紀事本末》編此。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七月朔,太后還政。案:《東都事略本紀》,七月丙寅朔。

又:雲:詔範純仁赴闕,將以為相,純仁已疾,聽歸潁昌。案:《東都事略范仲淹傳》:子純仁,徽宗即位,即日遣中使勞問。初授光祿卿,分司南京,道複右正議大夫、提舉崇福宮。不數月,以觀文殿大學士、中太一宮使召,方倚為相,而純仁以目疾固辭,許還潁昌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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