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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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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

△紹聖元年甲戌,一○九四

1、八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午朔。辛未,詔丁憂人左朝請郎、寶文閣待制範純粹降一官,為直龍圖閣、知延安府。以御史郭知章論其在元祐間嘗獻議?安疆、葭蘆、吳堡、米脂等寨,故有是命。《紀事本末》卷百一。

2、丙子,以權戶部侍郎吳安持為權工部侍郎。安持等言:“廣武埽危急,刷埽堤身二千餘步,與清汴絕近,接洛河之南,去廣武南五六百步,或千餘步,地形稍高。自鞏縣東案:原誤“高”,據《宋史河渠志》四改。七裏店至見今洛口約不滿十餘裏,可以別開新河,引導河水近南行流,地步至少,用功甚微。都水使者王宗望行視並開井筒,各稱利便外,其南築大堤,功力浩大,乞下合屬官司,別相度保明。”從之。《紀事本末》卷百十二。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八月,開洛口新河。《編年備要》雲:吳安持言廣武埽危迫,請開汴河導洛南流。遂詔安持提舉開修洛口新河。詔在十三日壬午。

3丁丑,秘書少監、充秘閣校理張舜民為直秘閣,權發遣陝西轉運使。《紀事本末》卷百一。

辛巳,都水監言:“河勢緊要,緣陽武埽逼近京城,請敕官同共提舉固護。”詔差開封府推官趙越疾速前去救護。《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4、壬午,詔差權工部侍郎吳安持前去都大提舉開修新河等工役,及令內外丞李偉勾當洛口,王維同管開修。《紀事本末》卷百十二。案:《回河》、導洛兩見。

直龍圖閣、知徐州邢恕改知河陽。《長編》卷四百八十六:紹聖四年四月丁未,論邢恕詆誣。原注:恕自紹聖元年五月複職知徐州,八月改河陽。

1、九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己亥朔。己亥,以蔡京守戶部尚書。《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2、庚戌,詔罷制科。《紀事本末》卷百一。案:岳珂《愧郯錄》:九月十二日,哲宗用章惇、李清臣之議,詔罷制科。《編年備要》雲:考官上張鹹、吳儔、陳湧各六論,上謂章惇曰:“制科所賜策與進士策無異,先朝罷此科何時複置?”惇曰:“元祐初複置。”李清臣曰:“漢亦不設此科。”上曰:“進士策亦可言時政闕失。”因詔罷制科。陳桱《通鑒》雲:罷賢良方正科。畢沅《通鑒》雲:丙午,策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庚戌,三省同進呈張鹹、吳儔、陳湧三人中第五等推恩,帝曰:“進士策文理有過於此者。”因詔罷制科。

3詔:“府界諸路罷廣惠倉,其戶給田土並行出賣,並本倉見管錢斛撥入常平倉收管,所有振濟合行事,令戶部檢舉元豐敕令,立法以聞。”《紀事本末》卷一百。

4、癸丑,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元祐著令,考課監司考察吏部開拆等者,入優等,中書省取旨。其法雖具,然自知州考課而蒙超擢者幾何人?蓋法有未盡則不能無弊。願詳考課之令,每路止令考察知州優課一人以升吏部,更加銓量人才,與治效參相得,然後條析聞上。或省郎監司藩郡有闕,則隨其資序之高下,以次用之。將見天下郡守,翕然蔊風,而群吏出矣。”詔:“令諸路監司,考察知州,每歲具其的實課續優等一名保明聞奏,如無即闕,若不實,只依貢舉非其人法。”《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5、甲寅,追責措置荊湖北路、朝奉郎唐義問。《長編》卷四百十五:元祐三年十月丙戌,量度堡塞。原注:雲:紹聖元年九月十六日當考。又卷四百六十三:元祐六年八月辛卯,唐義問罷戍護。原注:雲:紹聖元年九月十六日追責。案:《十朝綱要》、《編年備要》雲:紹聖元年九月,議棄渠陽官吏罪,集賢殿修撰唐義問等並黜散官。邵經邦《宏簡錄》雲:九月甲寅,知廣州唐義問棄渠陽砦罪,責授舒州團練使。

6、戊午,李琮權戶部侍郎。《紀事本末》卷百六。原注:李琮權戶侍在元年九月二十一日。

7、己未,三省、樞密院同呈李仲、王宗望欲開迎陽港河,閉燕家河門,引水入澶州故道。章惇曰:“欲委吳安持相度”。曾布曰:“河防興役不一,勞人傷財,不可不慎;若非灼然有利,此役未可遽興。”上亦以為不足開,安燾亦以為然。惇曰:“曾布在河北,頗知河事”。又曰:“河身自東而下流壅遏,未成河道,兼堤防未完,須疏治下流及增固堤防,不爾,恐未免上流訩決之患。”布曰:“既如此,不若且於下流用功,故道恐未易修,吳安持好興作,其言未必可用。安持前後於河防枉用功力,以至縻費提刑司封樁萬數,蓋當時議論不一,而安持輩務欲約大河歸東流,致德清軍橫流墊溺,公私財力困敝。”遂指圖中燕家河門,乃是初決者小吳口。惇曰:“元豐中,任河勢順流,未嘗用功卻無事。”燾曰:“容臣開陳。”因言:“大河北流過釣臺,下流深闊處入界河,若更變移近北,即流入胡中,河在虜境,則自可為橋樑度河,中國更無限隔之處。所以文彥博輩議欲回東流,但不敢漏此意。”布曰:“古今有欲引河注之胡中者,如何不變移趨北,則已果然,亦非人力所能回也”。韓忠彥曰:“但責水官。”上曰:“然。”遂批送安持相度云云。《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8、章惇、安燾提舉修《海行敕令格式》。《長編》卷五百十四:元符二年八月癸酉,蔡京、劉賡進呈新修《海行敕令格式》。原注:紹聖元年九月二十七日,章惇、安燾提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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