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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
△紹聖元年甲戌,一○九四
1、閏四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辛未朔。辛未,監察御史郭知章為殿中侍御史。《紀事本末》卷□百一。
2、壬申,復置提舉常平等官。《長編》四百四十八:元祐五年九月乙酉,令提舉常平結絕。原註:紹聖元年閏月二日,復置提舉。《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閏月,復提舉常平等官。《編年備要》雲:以陸師閔等二十三人為之。時左右相虛位,李清臣有所覬覦,乘章惇未至,亟命陸師閔等。《太平治跡統類》雲:戊寅,新差提舉荊南湖路常平茹束濟仍舊通判滄州。言者論束濟常賂劉摯,私簡以示楊畏,險薄無行,人所不齒也。
3、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請罷十科舉士法。《紀事本末》卷九十三,又卷一百。案:元祐元年七月辛酉,司馬光請設。《十朝綱要》、《玉海》卷一百十六:閏四月癸酉,罷司馬光所定十科舉士法。此作壬申,或請罷在初二日壬申,詔罷在初三日癸酉也。 從之。
4、辛巳,左司諫翟思言劉摯不葬其父。《長編》卷四百六十七:元祐六年十月壬午,劉摯自言牢籠章惇、邢恕等罪,辭位。原註:劉跂《辨誣錄》雲:言者論摯奸回險詐,力引私黨,為臣不忠。父死於衡,委而不葬,為子不孝。於是摯抗章辭位。其後,摯自作《家廟記》以辨當時之冤。劉安世為其集序。案摯罷相非坐此,《罷錄》誤也。《家廟記》乃元祐六年十二月知鄆州時所作,今集有之。要當求鄭雍、楊畏等言章略加刪附,庶詳摯與蘇轍招致人言本末。紹聖元年閏四月十一日,左司諫翟思言摯不葬其父,方罷相時,言者未及此。
5、癸未,權發遣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安惇言:“差役之法行之年終未就緒,而寬恤優剩,實未如舊日輸錢之為便也。望復熙寧舊法,令民均納役錢,官自募人應役。”詔送戶部看詳役法所。《紀事本末》卷一百。案:《文獻通考》卷十三:帝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有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有何不便耶?”右司諫朱勃言:“輸錢免役固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值太重者,役色之內有優便而願自投募不必給雇者,茍詳為裁值,則人情無有不便。”詔付戶部詳議。
6、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太學補外舍請依《元豐令》,一歲四試。”從之。《紀事本末》卷一百。
7、甲申,禮部侍郎孔武仲為寶文閣待制、知宣州。《紀事本末》卷百一。
8、乙酉,殿中侍御史來之邵言:“故宰相王安石配享先帝廟廷,請詔有司原考王安石事業,特加謚號,以慰公議。”詔所屬詳定以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9、提舉崇福宮呂惠卿知蘇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10、監察御史劉拯言:“工部侍郎李之純前為御史中丞,阿附蘇軾為其用。御史王慶基言軾詆誣先帝,董敦逸言轍以國家名器,私與所厚。之純遂以慶基等誣罔忠良,乞行竄逐,慶基等再被降謫。之純朋邪茍容,望賜黜責。”詔之純寶文閣直學士降授寶文閣待制,差知單州。《紀事本末》卷百一,又卷百五。
11、拯又言:“前端明殿學士、知定州蘇軾落職知英州。案:《十朝綱要》,知英州在壬子日。 按軾敢以私忿形於制誥中,厚誣詀詆,軾於先帝不臣甚矣。王得君憤其詆誣之甚,上書言之,旋被譴斥以死。秦觀浮薄小人,影附於軾,請正軾之罪,褫觀職任,以示天下後世。”
12、丙戌,案:二字,據畢沅《通鑒》增。 詔蘇軾合敘復日未得與敘復,秦觀落館閣校勘,添差監處州茶鹽酒稅。《紀事本末》卷百一,又卷百五。案:《太平治跡統類》雲:劉拯言:“宣仁嘗謂宰相編修實錄官,每任先朝曾責降者,蓋慮謗書一成,不可改追也。是時權臣擅政,雖差鄧溫伯、陸佃林、範祖禹代之,至於呂公著謂常平法失天下心,若韓琦因人心,如趙鞅舉甲,以除君側之惡人,不知陛下何以待之?先帝怒其誣忠以脅君也,令詞臣明言其故,黜知潁州。公著提舉實錄日,謂無此語,令史官改之,請重審閱,其間書不以實,輒移易增減,情涉誣詆以聞。乞重行黜責,以正國典。”從之。又言蘇軾雲雲。《宋史•秦觀傳》雲:紹聖初,坐黨籍,出通判杭州。以御史論其增損《實錄》,貶監處州酒稅。使者承風望指,候伺過失,既而無所得,則以謁告寫佛書為罪,削職徙郴州。
13、乙酉,左司諫翟思言:“先帝考古,成憲條,定官制,循名辨,實以起太平之功緒。元祐以來,浸已變亂。請召有司,應職名繆亂者,一循官制,各與釐正。”詔:“令編修官置局,考具合完補,改正事目,申三省取旨;改正畢,別取旨,罷局所請,集成六典,更不修纂。”《紀事本末》卷九十三,又卷一百。案:罷修官制局,《宋史•本紀》在五月壬寅日。《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復元豐改官員。《編年備要》雲:每歲毋過百四十人。
14、丙戌,侍御史虞策請復置天下義倉。《紀事本末》卷九十三。案:《紀事》不系日;《宋史•本紀》,復義倉在丙戌日。《編年備要》雲:除二廣外,復置之。畢沅《續通鑒》雲:丙戌,虞策請復置天下義倉,每苗稅一石,出米五鬥,自來年為始,專充賑濟。從之。
15、癸巳,新差知蘇州呂惠卿知江寧府。《紀事本末》卷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