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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製幣,以權百貨之輕重。錢者,幣之一也。將以導利而布之上下,非以為人主之私藏也。《食貨志》言,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准平。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臧,臧鏹千萬。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臧,臧鏹百萬。
齊武帝永明五年九月丙午詔,以粟帛輕賤,工商失業,良由圜法久廢,上幣稍寡。可令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糴米穀絲緜之屬,其和價以優黔首。唐憲宗時,白居易策言,今天下之錢日以減耗,或積於內府,或滯於私家,若復日月徵收,歲時輸納,臣恐穀帛之價轉賤,農桑之業益傷,十年以後,其弊必更甚於今日。而元和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兩市收買布帛,每端匹視舊估加十之一。十二年正月,又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京兆府揀擇要便處開場,依市價交易。今日之銀猶夫前代之錢也。乃歲歲征數百萬貯之京庫,而不知所以流通之術,於是銀之在下者至於竭涸,而無以繼上之求,然後民窮而盜起矣。單穆公有言,絕民用以實王府,猶塞川原而為潢汙也。自古以來,有民窮財盡,而人主獨擁多藏於上者乎?此無他,不知錢幣之本為上下通共之財,而以為一家之物也。詩曰,不吊昊天,不宜空我師。有子曰,百姓不足,君熟與足?古人其知之矣。
財聚於上.是謂國之不祥。不幸而有此,與其聚於人主,無寧聚於大臣。昔殷之中年,有亂政同位,具乃貝玉,總於貨寶,貪濁之風亦已甚矣。有一盤庚出焉,遂變而成中興之治。及紂之身,用乂讎斂,鹿臺之錢、鉅橋之粟聚於人主,而前徒倒戈,自燔之禍至矣。故堯之禪舜,猶曰,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而周公之繫易曰,渙,王居無咎。管子曰,與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謀之。嗚呼!崇禎末年之事,可為永鑒也。已後之有天下者,其念之哉!
唐自行兩稅法以後,天下百姓輸賦於州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及宋太祖乾德三年,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無得佔留。自此一錢以上皆歸之朝廷,而簿領纖悉特甚於唐時矣。然宋之所以愈弱而不可振者,實在此。昔人謂古者藏富於民,自漢以後,財已不在民矣,而猶在郡國,不至盡輦京師,是亦漢人之良法也。後之人君知此意者鮮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