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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集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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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不敬,儼若思,安定辭,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儼若思,安定辭,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詩》云,彼都人士,狐裘黃黃。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歸於周,萬民所望。

女子子,謂己所生之於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別於男子也古人謂其女亦曰子,詩曰,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論語》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別,故加女子於子之上以明之。下乃專言兄弟者,兄弟至親,兄弟之於姊妹猶弗與同席、同器,而況於姑乎?況於女子子乎?不言從子,不言父,據兄弟可知也。《喪服小記》言,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然則女子子為己所生之子明矣。

內則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不待已嫁而反矣。

姓之為言生也。《詩》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專則不生,兩則生,故叔詹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而子產之告叔向云,內官不及同姓,美先盡矣,則相生疾。晉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異德合姓。鄭史伯之對桓公曰,先王聘后於異姓,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是知禮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獨也。故曲禮,納女於天子,曰備百姓。而郊特牲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親也。易曰,男女睽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參一族,其所以合陰陽之化,而助嗣續之功者,微矣。

古人以異姓為昏姻之稱。大戴禮,南宮縚,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謂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禮司儀,時揖異姓。鄭氏注引此。

姓之所從來本於五帝,五帝之得姓本於五行,則有相配相生之理。故傳言,有媯之後,將育於姜。又曰,姬、姞耦,其生必蕃。而後世五音族姓之說自此始矣。晉嵇康論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昬。

春秋時最重族姓,至七國時則絕無一語及之者。正猶唐人最重譜諜,而五代以後則蕩然無存,人亦不復問此。百餘年間,世變風移,可為長嘆也已。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卑,則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此別是一條,說者乃蒙上餕餘不祭之文而為之解,殆似山東人作不徹薑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薑同一謬也。

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於禮服講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侯勝問《論語禮服》。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其去鄒魯之風未遠也。故蕭望之為太傅,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徵隱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於鍾山西巖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教,為諸王講喪服。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服於清徽堂。而梁書言始興王憺薨,昭明太子命諸臣共議,從明山賓、朱異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廢講求喪禮,異於李義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服,已服期年喪,欲大祥畢更服兩月。監察御史胡紘言,孫為祖服已過期矣,議者欲更持禫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嫡孫承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復,於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詔侍從臺諫給舍集議。時朱熹上議,以紘言為非,而未有以折之。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於本議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傳》云,父歿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傍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文誠有闕略,不無待於後人。向使無鄭康成,則此事終未有所斷決。不可直謂古經定製,一字不可增損也。嗚呼!若曾子子游之倫,親受學於聖人,其於節文之變,辨之如此其詳也。今之學者生於草野之中,當禮壞樂崩之後,於古人之遺文一切不為之討究,而曰,禮吾知其敬而已,喪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學而議朝章,以清淡而干王政,是尚不足以窺漢儒之里,而何以昇孔子之堂哉!

《論語》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學》成於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語音輕重之間,而世代之別從可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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