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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冠,上之嫡子繼父者也。故得奠摯見于君。
主人爵弁纁裳緇袘。註,主人壻也。壻為婦主。主人筵于戶西。註,主人女父也,親迎之禮自夫家而行,故壻稱主人。至于婦家則女父又當為主人,故不嫌同辭也。女父為主人則壻當為賓,故曰賓東面答拜。註,賓壻也。對女父之辭也。至于賓出而婦從,則變其文而直稱曰壻。壻者對婦之辭也。曰主人,曰賓,曰壻,一人而三異其稱,可以見禮時為大,而義之由內矣。
歸妹,人之終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質之意焉。故辭無不腆無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禮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為嗣續之基,故以內心為主而不尚乎文辭也。非徒以教婦德而已。
鄉飲酒禮,某子受酬。註,某者衆賓姓也。鄉射禮某酬某子。註,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無稱姓者,從鄉射禮註為得。如左傳叔孫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類。
鄉飲酒禮,鄉射禮,其于旅酬皆言辨,註云,辨衆賓之在下者。此辯非辯察之辯,古字辯與徧通。經文言辯者非一。燕禮註,今辯文皆作徧是也。曲禮,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內則,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宰辯告諸男名。玉藻,先飯辯嘗羞飲而俟。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左傳定公八年,子言辯舍爵于季氏之廟而出。史記禮書,瑞應辯至。
寡君有不腆之酒,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古者樂不踰辰,燕不移漏,故稱須臾。言不敢久也。記曰,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而書酒誥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廸畏天顯小民,經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衞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飱不致,賓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謂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恐勞賓也。
今人三年之喪有過于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王肅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于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孔安國曰,傳太甲篇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其過于古人一也。儀禮喪服篇曰,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履。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為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于內者,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稱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于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履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筓,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于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其過于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禫,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旣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旣祥而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踰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禫,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後而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禫之文,謂為二十七月。二說各有所據。古人祭當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則或于大祥之月,或移大祥之後間一月。自禮記之時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以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縗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