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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雕皇朝類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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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禮音律(一)

仁宗皇帝將祫享,韓持國為禮官,建言:皇后廟孝章、淑德、章懷神主,不當合食於太廟。下待制以上議,議者凡十七人,自夢得、武平仲、□祖、楊侍講、向龍圖、原甫、景彝、聖從八人,以為當合食太廟。永叔、陽叔、子華、長文、子方、包希仁、錢資元、盧公彥、並鎮九人,以為當從持國論。卒為二議以上,朝廷以為日迫,且依舊合食,須後別議。而武平仲當草詔,其辭太王其所議,自後亦不復議。皇后別廟者,以其不可入太廟也。合食而入太廟,又何必為別廟哉?然其論議之難合也若是。東齋記事。

熙寧五年十月,太常禮院言:“奉聖旨,詳定僖祖神主祧遷者,切以聖王用禮,固有因循,至於逆順之大倫,非敢違天而廢古。請僖祖為太廟始祖,遷順祖神主藏之夾室,依禮不諱。孟夏祀感生帝,以僖祖配,詔恭依。先是中書言,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商周之王,斷自后稷以下者,非絕嚳以上而遺之,以其自有本絕承之故也。若尊卑之位,先後之序,則子孫雖齊聖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稷契宜無以異。今毀其廟,而藏其主於夾室,替祖宗之尊,而下祔於子孫,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義。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於經,迺無成憲。因時制禮,寔在聖時。乞以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詔答曰:“廟祧之序,蓋有典彝,所以上承先王,下法後世。朕嗣守大統,獲奉宗祀,而世次遷毀,禮或未安。討論經常,屬我哲輔,於以佐朕不逮,而仰稱祖宗追孝之心。朕覽之矍然,敢不祗服,宜依所請。”於是元絳等議云:“詩序生民曰:尊祖也,文武之功,起於后稷,故推以配天焉。蓋言尊祖,不言尊有功,言文武之功,而不言后稷之功,則知推后稷配天者,以尊祖,而非以尊有功也。”從之。

熙寧八年五月,禮院言:“今年四月,太廟禘祭,排列神位,已依勑命。尊始祖居東向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各以南北為序。自今如遇禘祫,著為定禮。”詔恭依。

元豐二年七月,詳定禮文所言:“國語云:「王耕一畝,庶人終于千畝。廩于籍,東南鍾而藏之。」自漢迄唐,皆有帝籍神倉,今久廢不設。凡祭祀之所用,皆索諸市,非所以致潔誠也。乞於京城東南,度田千畝,置籍田,仍徙先農壇于其中。立神倉於東南,五穀之外,並植菜蔬。冬則藏冰,一歲祠祭之用取具焉。”並從之。

元豐三年七月,詔曰:“遠而尊者祖,則祀於郊之圓丘而配天。邇而親者禰,則祀於國之明堂而配上帝。天足以及上帝,上帝未足以盡天,故圓丘祀天,則對越諸神,明堂則上帝而已。歷代以來,合宮所配,既紊於經,乃至雜以先儒六天之說。此皆固陋昧古,以失情文之宜,朕甚不取。其將來祀英宗於明堂,推以配上帝,餘從祀羣臣,悉罷。”

四月詔,親祠北郊,依南郊儀。如不親祠,則上公攝事。先是奉祀禮文所言:“天地合祭,自漢元始間,以禮樂既若有合,而禮夫婦共牢。於是合祭天地,以隆一體之誼。後漢光武、魏文帝、晉元帝、唐武德以來,皆因之,殆非求神以類之意。本朝,上帝即設天皇地祗位,稽之典禮,有所未合。”於是翰林學士張璪言:“陽生於十一月,陰生於五月,則陰陽之生,天地致用之始。先王於是順陰陽之義,以冬至日祀天於地上之圓丘,夏至日祭地於澤中之方丘,以至牲幣器服,詩歌樂舞,形色度數,莫不放其象類,故天神地祗可得而禮。由此觀之,夏至日祭地於方丘,而天子親祗之,此萬世不易之理也。議者以謂,當今萬乘儀衞,加倍於古,方盛夏時,不可以躬行,乃欲改用他月,不唯無所據依,又失所以事地順陰之義。必不得已,臣以謂宜即郊祀之歲,於夏至之日,盛禮容,具樂舞,遣冢宰攝事,雖未能皆當於禮,庶幾先王之遺意,猶有存焉。”禮官請如璪議。上批:“張璪之議,在今所宜,固無所易。”

元豐六年冬至,祭昊天上帝於圓丘,以太祖配,始罷合祭天地也。制曰:“永惟五聖之列,必躬三歲之祠祭,以禮意寢而不明,樂文雜而未正,故刺六經之說,考諸儒之言。緝熙曠議,是正鉅典,陟配烈祖,對侑昊穹。於時維太常之旒,備金玉之駕。迺搢大圭,以為國之綴,迺服大裘,以考古之文。”故事:袞冕行事,至是始加服大裘,而被以袞冕。元豐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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