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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政和四年甲午,一一一四
正月戊寅朔,案:原本脫“朔”字,據《十朝綱要》及《四史朔閏考》增。 御筆:“置道階自六字先生至額外鑒義品秩,比視中大夫至將仕郎,凡二十六等,?無請給人從及不許申乞恩例”。《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案:《續宋編年通鑒》:置道階二十六等,先生、處士、八字、六字、四字、二字,視中大夫至將仕郎,而不給俸。重和初,別置道官,自太虛大夫至金壇郎凡十六等,同文臣中大夫至迪功郎。道職自沖和殿侍宸至凝神殿校經,凡十一等,侍宸同待制,校經同修撰,校經同直閣,皆給告身印紙,經道箓院磨勘功過,注授、加官、差遣、入品、用蔭,如命官法。
2、甲申,顯謨閣直學士、朝議大夫、新知秦州胡師文為中奉大夫,以討論元圭推賞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3、丙戌,中太一宮使、武信軍節度使、檢校太尉、直睿思殿、提舉龍德宮、熙河蘭會秦鳳路宣撫使童貫為太尉,以受元圭故推賞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4、辛丑,洞微先生王老志加號觀妙明真洞微先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5、禮制局言:“夏祭用法駕,合乘大輦指揮,乞賜裁酌。”詔乘玉輅。《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6、甲辰,朝散大夫、通判開德府王景文轉奉直大夫,與知州差遣,仍召赴都堂,以元圭得之故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1、二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丁未朔。 戊申,蔡京奏禮制局所定皇長子冠於福寧殿儀,御筆依奏,二月中旬選日行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案:《宋史·禮志》十八《嘉禮》六雲:皇太子冠儀嘗行於大中祥符之八年。徽宗親制《冠禮沿革》十一卷,命議禮局倣以編次。
2、癸酉,皇子桓冠於文德殿。《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六。案:李《十朝綱要》:二月癸丑,皇長子冠。《宋史·本紀》同此,作癸酉。據《四史朔閏考》:是月丁未朔,癸丑為初七日,癸酉為十七日。戊申下雲“御筆依奏,二月中旬選日行之,”當以十七日癸酉為是。
3、三月丙子朔,詔皇長子冠禮畢,禮官強淵明等賜銀、絹有差。《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六。
4、禮制局言:“崇寧祀儀,昆侖地祇設位於壇之第一成,其說出於鄭康成,以昆侖地祇為皇地祇。既皇地祇位於壇上,則昆侖地祇不當重設。崇寧四年,有司講明,已知其非,乃複列於西方眾山之首。然既有西山位,則昆侖在其中矣,請撤去。”從之。案:《文獻通考》卷七十六:崇寧四年,禮部員外郎陳旸奏:“臣聞天一與地六合而生水於北,其神元冥;地二與天七合而生火於南,其神祝融;天三與地八合而生木於東,其神勾芒;地四與天九合而生金於西,其神蓐收;天五與地十合而生土於中,其神後土。蓋地乘陰氣五行於四時,當有帝以為之主,必有神以為之佐也。五行之帝既從享於南郊第一成,則五行之神亦當列於北郊第一成矣。上辛大雩,帝及五時迎氣,止以五人神配,而不設五行之神,是取小而遺大也。神宗皇帝嘗詔,地示之祭,以五行之神從享,以五人神配,然尚列嶽、鎮、海、瀆之間。臣今欲陛之第一成。又雲地祇之祭,先儒之說有二:或系於昆侖,或系於神州,皆有所經見。惟《爾雅》曰,西北之美者,有昆侖之球,琳琅玕焉。《河圖括象》曰,昆侖東南萬五千里曰神州。是昆侖不過域於西北,神州不過域於東南也。神宗皇帝嘗詔禮官討論北郊祀典,位昆侖於方丘第一成之西北,位神州於第一成之東南,而其上設地祇位焉。昆侖、神州之說雖出不經,然古人有其舉之,莫敢廢也,特降於從享之列爾。欲望推明神考詔旨,列昆侖、神州於從享之位。又言三代而上,山川之神有望秩之祭,故五嶽之秩視三公,四瀆之秩視諸侯,五嶽不視諸侯而視公,猶未極乎推崇之禮。聖朝始帝五嶽而王四瀆。切惟天莫尊於上帝,而五方帝次之,地莫尊於大示,而五嶽帝次之。神宗皇帝親祠上帝於南郊,而五方帝列於第一成,然則五嶽帝其可尚與四鎮、海、瀆而並列乎!今欲陛之於第一成。”從之。
又奏:“皇地祇北向,蓋取答陰之義,故陽祀降神,升禋於壇,其位在丙;陰祀降神,瘞血於坎,其位在壬。而歷代沿襲,並設南蔊之位,非所謂答陰也。今新壇亦於午陛下設小次,非是。詔神位北蔊,於北面設小次。”《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5、丁丑,詔:“諸路應小學生及百人處,並增差教諭一員。”《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6、辛卯,詔:“諸路監司,每路通選宮觀道士十人,遣發上京,赴左右街道箓院講習科教聲讃規儀,候習熟遣還本處。”《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案:《宋史·選舉志》:政和間,即州學、縣學別置齋授道徒。
7、詔皇長子桓可以來春出閤,立為皇太子。《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六。
1、四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午朔。 甲寅,尚書省言:“契勘舊水磨茶場一歲收息不及百萬貫,一年內有每季泛進錢數茶務歲收錢約四百萬貫以上,比舊已及三倍以上,不係省錢,別無支用,尚循舊例,只每季泛進,未有月進之數。今欲每月進五萬貫,所收錢尚有餘不至闕少。”詔依所奏,仍自今月為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