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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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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政和二年壬辰,一一一二

1、正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己未朔。 癸未,詔:“釋教修懺水陸及祈禳道場,輒將道教神位相參者,僧尼以違制論;主首知而不舉,與同罪。著為令。”《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案:李《十朝綱要》:大觀元年正月丁巳,禁道士齋醮不得倣僧徒鼓擊鐃鈸。二月乙未,禦批:道士序位在僧上,女冠在尼上。十二月戊戌,詔:內外佛寺尚有以道像侍立者,並迎歸道觀,不可遷,則除之。

1、二月戊子朔,詔:“太子太師致仕蔡京兩居上宰,輔政八年,首建紹述,勤勞百為,除秩居外,薦曆歲時。況元豐侍從被遇神宗者,今則無幾;而又累經恩霈,理宜優群。可特複蔡京太師,仍舊楚國公致仕,於在京賜第居住。”《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二年春二月,蔡京複太師,賜第京師。《十朝綱要》同。

2、甲寅,議禮局言,乞耕藉禮畢還宮,依養老例奏樂,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1、三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戊午朔。 乙亥,詔:“太師致仕蔡京到闕,令二十五日朝見,引對,拜數特依元豐中文彥博例,仍擇日垂拱殿賜宴,許依舊服玉帶、佩金魚,賜對見例物,遇六參日趨赴起居,在大班退,親王後入。”《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又卷百三十六。案李《十朝綱要》:三月壬午,蔡京入見。畢沅《通鑒》:乙亥,詔:“蔡京到闕,朝見,引對,拜數特依元豐中文彥博例,許依舊服玉帶,遇六參日趨赴起居,在大班退,親王後入。”

2、辛巳。《長編》卷五百十六:元符二年閏九月癸酉,三省言錢輕物重,差陸思閔措置。原注雲:政和二年三月十一日辛巳可考。案:原文已佚。

3、甲申,議禮局言:“北齊、隋耕藉皆備法駕。唐開元及本朝端拱、明道皆備大駕鹵簿。今不親享先農,止行耕藉之禮。其端拱、明道命五使稱賀,賜赦之類,更不施行。乞止用法駕。”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案:《宋史·儀衛志》:鹵簿之等有四:一曰大駕,郊祀,大饗用之,二曰法駕,方澤、明堂、宗廟、籍田用之。

4、丙戌,詔:“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輟經尚書省陳乞依昨來已方過田輸納稅賦,有以見方田之法,百姓安便。可先將未降大觀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揮已前已經方量了處,?依已方施行;其未經方處,依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御筆手詔施行。”《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原注詔旨四月五日載臣僚上言,檢會三月二十九日聖旨,今剟取附見,更須考詳。詔旨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舉常平司奏:准敕節文,奉詔應方田已經方量,未畢去處,令先次結絕,其餘州縣並別聽指揮。本司契勘本路大觀三年方田縣分內一十縣並各方量周遍,除西京偃師、陳州西華、蔡州新蔡、汝州郟城、滑州胙城五縣,各造帳均稅了,合依已方施行外,有西京伊陽、汝州襄城、河陽王屋、鄭州原武新鄭等五縣雖有方量,緣均稅未了;及西京等六州府,河南等十八縣係未經方處,與大觀元年事頗同。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此朝旨未見,將已造方田帳,分先次結絕。其造帳未齊去處,候農隙造訖均稅;所有未經方量去處,亦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閏十月二十八日朝旨。此朝旨亦未見,候將來年分別聽指揮施行。緣未有明文遵守,合取自朝廷指揮。詔並依。此稱敕節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聖旨,疑有脫文,或是此節文。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複行方田,大觀四年五月十五日無罷方田指揮,罷方田在五月十一日,詔旨稱五月十五日,恐誤,今改五月十一日。又四年七月四日已方處,並只納舊稅。案:《東都事略本紀》:正月癸卯,詔曰:古者井天下之田而衣食足。神考方天下之田以正經界,庶乎復古矣。今續而成之,以紹先烈,大焉。其複方田。《十朝綱要》雲:大觀元年二月己卯,詔複行方田。四年五月己酉,權罷方田。十一月丁卯,罷天下方田。政和二年三月己卯,複行方田。《文獻通考》:大觀元年,複行方田。四年,詔:去歲諸路災傷,應已經方田而高下失當,見有陳訴,未為畢事。合依成命,權其賦稅,依未方時舊則輸納。又詔:方田人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此廢業失所,監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舊。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親試舉人,賜莫儔以下七百餘人及第、出身有差。案:《本紀》:三月己巳,禦集賢殿策進士,己卯,賜禮部奏名進士及第、出身七百十三人。《十朝綱要》:己卯,罷賜進士及第莫儔等詩,改賜箴雲。《編年備要》:初,禦史李章言作詩害經術,自陶潛至李、杜,皆遭詆諆。詔送敕局立法,宰臣何執中遂請禁人習詩、賦,至是故賜箴。未幾,知樞密院吳居厚侍經筵,進詩改為口號,後聖作屢出,士大夫不復守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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