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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統五年春正月,復教坊樂于工,凡二百有五人。
創屯田軍,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徙居中州,與百姓雜處,計其戶口授以官田,使其播種,春秋量給衣馬。若遇出軍,始給其錢米。凡屯田之所,自燕山之南,淮、隴之北,皆有之,多至六萬人,皆築壘于村落間。
秋七月,國中大旱,飛蝗蔽日。是月,詔蠲民租。
時有蒙兀之擾,又有旱荒之憂,民不聊生甚矣。
颁行《皇統新律》千餘條。
《新律》之行,大抵依倣大宋,其間亦和創立者,如毆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他率類此。徒自—年半至五年,杖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荊決臀,仍拘役之,使之雜作。惟僧尼犯姦及强盜,不論得財不得財,並處死,與古制異矣,大概國法酷嚴。
北人官漢地者,皆置通事,即譯語官也。而通事之舞法尤甚,上下重輕皆出其手,招權納賄,二三年皆致富,民俗苦之。有銀珠哥大王者,以戰多于貴顯,而不諳民事。嘗留守燕京,有民數十家,負富僧金六七萬緡,不肯償,僧誦言欲申訴,逋者大恐,相率賂通事,祈緩之。通事曰:「汝輩所負不貲,今雖稍遷延,終不能免。苟能厚謝我,我為汝致其死。」皆欣然許諾,僧既陳牒,跪聽命,通事潛易他紙。譯言曰:「久旱不雨,僧欲焚身動天,以蘇百姓。」銀珠笑,即書牒尾稱「賽哏」者再。庭下已有牽櫳官二十輩,驅之出,僧莫測所以,扣之,則曰:「賽哏,好也,狀行矣。」須臾出郭,則逋者已先期積薪,擁僧于上,四面舉火,號呼稱冤,不能脱,竟以焚死。
九月,河決李固渡,漂居民五千餘家,詔起曹、單、拱、亳及應天五郡下修之。民有地一頃者出一夫,不及者助夫之費。凡役二萬四千夫,五十四日而畢。
皇統六年春三月,上以上京會寧府舊内太狹,纔如郡治,遂役五路工匠,撤而新之。規模雖倣汴京,然僅得十之二三而已。
夏,左副元帥撒離曷以罪誅。撻懶既死,或言其嘗與通謀故也。撒離曷者,女真人,不知其族屬之遠近。
女真萬戶湖沙虎北攻盲骨子,糧盡而還,為盲骨子襲之,至上京之西北,大敗于海嶺。
用兵糧道有三:一者屯戍,二者出疆,三者臨敵,金國俱失之。一者屯戍,則各人自營田以供歲計,無田者每人一月給粟七㪷,或折米四㪷五升,餘無分毫所得,此屯戍之失計也。二者出疆,因糧于敵,不計遠近,每人借支一月糧,計米四㪷五升。其人既負重甲,又為糧累,或賤售于人,或棄驢馬,或督之行遠則擲于路,由是飢饉不行,相結逃竄。敵或淸野,離散可待。此出疆之失計也。三者臨敵,並無火頭,負米自造,食罷而出。既出,更無供饋。或出營之久,或戰罷而歸,或傷重困倦,有能造飯,有不能造飯者,此皆臨敵之失計也。三者俱失,盲骨子不毛之役,詎能久處乎?盲骨子在契丹時謂之朦骨國,其人長七八尺,捕生麋鹿食之,其目能視數十里,秋毫皆見。蓋不食烟火,故眼明。與大金隔一江,嘗渡江之南為宼,禦之則返,無如之何。
皇統七年春,宋遣沈昭遠來,賀上生辰,蓋國主以七夕為生日也。賀禮金茶器千兩,銀酒器萬兩,錦綺千匹。賀正旦禮物亦如之,蓋生辰使亦以正月至,不欲使人兩至也。
女真舊絶小,正朔所不及。其民不知紀年,問之則曰:「我見草靑幾度矣。」蓋以草一靑為一歲也。自興兵以後,寖染華風,將帥生朝皆自擇佳辰。粘罕以正旦,兀室以元夕,烏拽馬以上巳,國主以七夕矣。其他如重午、重九、中秋、中元、下元、四月八日,皆然。
秋九月,國主獵于陰山之北,遂至雲中府。冬十月,復歸上京。國主遣使,挾相士下兩河諸路,選民間室女,十三以上,二十以下,得四十人。
是歳,朦骨國平。初,撻懶既誅,其子勝花都郎君者,率其父故部曲以叛,與朦骨通。兀朮之未死也,自將中原所教神臂弓手八萬討之,連年不能克。皇統之六年八月,復遣蕭保壽奴與之和,議割西平河以北二十七團塞與之,歲遺牛羊米荳,且册其酋長熬羅孛極烈,為朦輔國主,至是始和,歲遺甚厚。于是熬羅孛極烈自稱祖元皇帝,改元天興。大金用兵連年,卒不能討,但遣精兵,分據要害而還。
冬,都元帥兀朮薨。兀朮且死時,語其屬曰:「南宋軍勢强甚,宜益加好和,十數年後,南軍衰老,然後圖之。」
皇統八年四月,中京小雨大雷,羣犬數十爭赴土河而死,所可救者纔二三耳。國主之望國崖避暑。
五月,汴都太康縣一夕大雷雨,下冰龜,亙數十里,龜大小不等,首足卦文皆具。
九月,國主遣廉訪使萧裕徧至諸路,詢民間,自郡守以下皆究其治狀而陞黜之。
十月,以故宋王宗幹之子岐王亮為左丞相。
時亮有包藏窥何之意。胙王元者,乃故主太祖旻之孫也,時太子未立,元居嫡長,以次當立。亮欲先除去,以為己計。因河南兵叛有妄稱「皇弟」者,亮誣以語相符合,實相連結,乃譖于主,置之重法。國人皆謂主淫于用刑,不知由亮之所陷也。亮頗能矯情飾貌,欺世盜名,故竊弄權柄,害及宗黨如此。
皇統九年三月癸未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
黃頭女真者三千人叛,遣右都監拔束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