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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法正宗記
上皇帝書
十二月日。杭州靈隱永安蘭若傳法沙門賜 紫臣僧契嵩。謹昧死上書。皇帝陛下。臣聞。事 天者必因於山。事地者必因於澤。然其所因 高深。則其所事者易至也。若陛下之崇高深 明。則與夫山澤相萬矣。適人有從事其道者。 舍陛下而不即求之。雖其渠渠終身絕世。烏 能得其志耶。抑又聞佛經曰。我法悉已付囑 乎國王大臣者。此正謂佛教損益弛張。在陛 下之明聖矣。如此則佛之徒。以其法欲有所 云為。豈宜不賴陛下而自棄于草莽乎。臣忝 佛之徒。實欲扶持其法。今者起巖穴。不遠千 里。抱其書而趨闕下。願幸陛下。大賜以成就 其志也。臣嘗謂。能仁氏之垂教。必以禪為其 宗。而佛為其祖。祖者乃其教之大範。宗者 乃其教之大統。大統不明。則天下學佛者。不 得一其所詣。大範不正。則不得質其所證。夫 古今三學輩。競以其所學相勝者。蓋宗不明 祖不正。而為其患矣。然非其祖宗素不明不 正也。特後世為書者之誤傳耳。又後世之學 佛者。不能盡考經論而校正之。乃有束教者 不信佛之微旨在乎言外。語禪者不諒佛之 能詮遺乎教內
雖一圓顱方服之屬。 而紛然自相是非。如此者古今何嘗稍息臣 不自知量。平生竊欲推一其宗祖與天下學 佛輩息諍釋疑。使百世而知其學有所統也。 山中嘗力探大藏。或經或傳。校驗其所謂禪 宗者。推正其所謂佛祖者。其所見之書果謬。 雖古書必斥之。其所見之書果詳。雖古書必 取之。又其所出佛祖年世事迹之差訛者。若 傳燈錄之類。皆以眾家傳記與累代長曆。校 之修之。編成其書。垂十餘萬言。命曰傳法正 宗記。其排布狀畫佛祖相承之像。則曰傳法 正宗定祖圖。其推會祖宗之本末者。則曰傳 法正宗論。總十有二卷。又以吳縑繪畫。其所 謂定祖圖者一面。在臣愚淺。自謂吾佛垂教 僅二千年。其教被中國殆乎千歲。禪宗傳于 諸夏。僅五百年。而乃宗乃祖其事迹本末。於 此稍詳。可傳以補先聖教法萬分之一耳適 當陛下。以至道慈德治天下。天地萬物和平 安裕。而佛老之教。得以毘贊大化。陛下又 垂神禪悅彌入其道妙。雖古之帝王百代未 有如陛下窮理盡性之如此也。是亦佛氏之 徒。際會遭遇陛下萬世之一時也。臣所以拳 拳懇懇不避其僣越冒犯之誅。輒以其書與 圖偕上進。欲幸陛下垂于大藏與經律皆 傳。臣螻蟻之生已及遲暮。於世固無所待。 其區區但欲教法不微不昧而流播無窮。人 得資之而務道為善。臣雖死之日猶生之年 也。非敢僥倖。欲忝陛下雨露之渥澤耳。其所 證據明文。皆出乎大經大論。最詳於所謂傳 法正宗論與其定祖圖者。儻陛下。天地垂察。 使其得與大賜。願如景德傳燈錄玉英集例。 詔降傳法院。編錄入藏。即臣死生之大幸耳。 抑亦天下教門之大幸也。如陛下睿斷。允臣 所請。乞以其書十有二卷者。特降中書。施行 其傳法正宗記與其定祖圖。兼臣舊著輔教 編印本者一部三冊。其書亦推會二教聖人 之道。同乎善世利人矣。謹隨書上進。干瀆 冕旒。臣不任激切屏營之至。誠惶誠恐謹 言。
知開封府王侍讀所奏劄子
臣今有杭州靈隱寺僧契嵩。經臣陳狀。稱禪 門傳法祖宗未甚分明。教門淺學各執傳記。 古今多有諍競。因討論大藏經論。備得禪門 祖宗所出本末。因刪繁撮要。撰成傳法正宗 記一十二卷。并畫祖圖一面。以正傳記謬誤。 兼舊著輔教編印本一部三冊。上陛下書一 封。並不干求恩澤。乞臣繳進。臣於釋教粗曾 留心。觀其筆削著述。固非臆說。頗亦精微。 陛下萬機之暇深得法樂。願賜聖覽。如有可 採。乞降付中書看詳。特與編入大藏目錄。取 進止。
中書劄子許收入大藏
權知開封府王素奏。杭州靈隱寺僧契嵩。撰 成傳法正宗記并畫圖。乞編入大藏目錄。取 進止。
輔教編三冊。
右奉聖旨。正宗記一十二卷。宜令傳法 院於藏經內收。附劄付傳法院。準此。
嘉祐七年三月十七日。
中書劄子不許辭讓師號
杭州靈隱永安蘭若賜紫沙門契嵩狀。今月 二十二日。伏蒙。頒賜明教大師號勅牒一道。 伏念。契嵩比以本教宗祖不明法道衰微。不 自度量。輒著傳法正宗記輔教編等上進。乞 賜編入大藏。惟欲扶持其教法。今沐聖朝。特 有此旌賜。不唯非其素望。亦乃道德虛薄。實 不勝任。不敢當受其黃牒一道。隨狀繳納申 聞事。
右劄付左街僧錄司告示不許更辭讓準 此。
嘉祐七年四月五日
契嵩嘉祐之辛丑歲十二月六日。以此正 宗記輔教編進。明年三月十七日。先皇帝 賜入大藏。使與經律偕傳。蓋留于政府。七 十一日。丞相諸鉅公。躬屈詳閱。佛教光賁。 雖振古未有如此者也。契嵩佛子輩。豈不 榮且幸。宜何以報其大賜。還吳之三年。吳 郡人有曰曹仲言弟仲彛者。樂聞其勝 事。乃募工于其州之萬壽禪院。施財鏤板。 仰贊國家之鴻休也。傳法覺初守堅知一 詳僧善慧。宗遇較。治平改元甲辰。四月十 一日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