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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僧史略卷中
右街僧錄通慧大師贊寧奉 勅撰
二十四道俗立制 二十五行香唱導 二十六讚唄之由 二十七僧寺綱紏 二十八立僧正 二十九僧統 三十沙門都統 三十一左右街僧錄 三十二僧主副員 三十三講經論首座 三十四國師 三十五雜任職員 三十六僧主秩俸 三十七管屬僧尼 三十八僧道班立 三十九內道場 四十僧籍弛張
道俗立制
佛法流行。隨時制斷合毘尼之繩紏。則案毘 尼。堪別法之處量須循別法。故佛訶比丘云。 巧避我制造種種過故。許同時立方毘尼。涅 槃後立未來教。以為律範所不圍。篇科所不 載。則比附而求之也。以是篇聚之外別有僧 制焉。今時比丘或住一林居一院。皆和眾立 條。約束行止。俾不罹於愆失也。晉道安法 師傷戒律之未全。痛威儀之多缺。故彌縫其 闕。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時而生信。 一行香定座上講。二六時禮懺。三布薩等法。 過踰此法者。則別立遮防。安弟子法遇講化 於荊州。時有學徒飲酒。遇罰而不遣。安在 襄陽聞之。封小箠以寄遇。遇詳師意。集眾諭 之。令直日打遇二十撲。封箠却還。故習鑿齒 與謝安書云。安能肅眾。上之三例天下翕然 奉行也。又支遁立眾僧集儀度。慧遠立法社 節度。至于宣律師。立鳴鐘軌度。分五眾物儀。 章服儀歸敬儀。此並附時傍教相次而出。鑿 空開荒。則道安為僧制之始也。後魏世宗宣 武帝即位下詔曰。緇素既分。法律亦異。道教 彰於互顯。禁勸各有所宜。其僧犯殺人。以上 罪依俗格斷。餘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判 之時魏與梁通和。要貴多遣人。隨使 交易。唯崔暹寄求佛經。梁祖繕寫并幡花 讚唄送至舘。暹甞命沙門明藏著佛論而已 署名。其好佛法為若此也。先是僧尼猥濫暹 奏設科條篇沙門法上為昭玄都。以撿約之。 又南齊文宣王著僧制一卷。又梁祖造光宅 寺。詔法雲為寺主。創立僧制用為後範。觀其 北魏南朝。俗施僧制。而皆婉約且不淫傷。由 輕法之網羅。有惡人之穿穴。脫漏而墮。不至 誅刑之上。其可得乎。為僧者苟未修行。但能 避刑憲。亦逍遙之上士也。
行香唱導
香也者解穢流芬。令人樂聞也。原其周人尚 臭。冥合西域重香。佛出姬朝。遠同符契矣。經 中長者請佛。宿夜登樓。手秉香罏。以達信心。 明日食時。佛即來至。故知香為信心之使也。 大遺教經曰。比丘欲食。先燒香唄讚之。又經 中。蛇呼比丘自說宿緣。令為懺悔。并將仙 提來取我行香。此方教法既行。經律散漫故。 安法師三例中。第一是行香定座上講。斯乃 中夏行香之始也。後魏及江表皆重散香且 無沿革。至唐高宗朝。薛元起李義府奉勅為 太子齋行香。因禮奘三藏。又中宗設無遮齋。 詔五品以上行香。或用然香薰手。或將香粖 遍行。謂之行香。後不空三藏奏為高祖太宗 七聖忌辰設齋行香。勅旨宜依。尋因多故不 齋但行香而已。文宗朝中書崔䗍上疏云。國 忌設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伏請停廢。勅 曰。崔䗍所奏遂遣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 該明。其兩京天下州府國忌於寺觀行香。今 後並宜停罷甞試論之。崔䗍言無經據者。蛇 之行香豈無經也。安公引教設儀。豈無據也。 勅云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者。三代 之禮何甞言飯釋子而行香耶。且令式唯是 歷代沿革之法律。如代宗後之條格。豈標在 隋末唐初之令式乎。矧以禮出儒家。詎可將 釋書為據。事因釋氏。無宜用儒典為憑。就 體證之。方云合理。儒流不許。還引儒書。何異 獄訟之人召親黨而作證。若欲除廢。其無辭 乎。夫孝子事祖考。唯善是從徇葬不益於生 生。固宜寢也。行香是薦於冥漠。知無不為 觀。文宗薄於祖宗。宜其寄坐矣。或曰何必行 香為通。曰如周之尚臭燔柴血膋薌蕭。言天 歆其臭也。天豈食血膋薌蕭之氣邪。由人尚 其臭故。以臭而事天也。若然者。佛教重香。寧 可奪乎。況百官行香代君也。百官事祖宗。亦 臣子也。苟欲廢之。如忠孝何。宣宗即位再興 斯道。大中五年。勅京城及外州府。國忌行香 並須清潔。不得携酒肉入寺烹炮。既失嚴恪 之心。頗乖追薦之道云。自此至于哀帝。行香 如舊。朱梁廢唐。七廟方止。開平三年。大明節 百官入寺。行香祝壽。後還薦祖宗。行香于今 不絕。晉天福五年。竇貞固奏國忌宰臣跪爐 百官列座。今欲宰臣跪爐百官立班。行香後 飯僧百人。永為常式。宋大宗淳化三年。虞 部員外郎李宗訥奏國忌行香請宰臣已下行 香。後禁酒食表其精潔。
勅下御史臺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