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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書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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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大體有四,一曰仁義,二曰禮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罰,四本者具,則帝王之功立矣。所謂仁者,愛人者也。愛人,父母之行也。為民父母,故能興天下之利也。所謂義者,能辨物理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興利除害者,則賢人之業也。夫仁義禮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罰者,治之末也。無本者不立,無末者不成,夫禮教之治,先之以仁義,示之以敬讓,使民遷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見其如此,因謂治國不須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後仁義興於上也。法令者賞善禁淫,居治之要會,商韓見其如此,因曰治國不待仁義,不知仁義為之體,故法令行於下也。是故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耻,導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苟免,是治之貴賤者也。先仁而後法,先教而後刑,是治之先後者也。

夫遠物難明而近理易知,故禮讓緩而刑罰急,是治之緩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禮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之者仁,明之者禮也。必行之者刑罰也。先王為禮以達人之性,理刑以承禮之所不足,故以仁義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無本也。以刑法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僞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故有刑法而無仁義,久則民忽,民忽則怒也。有仁義而無刑法,則民慢,民慢則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兩通而無偏重,則治之至也。夫仁義雖弱而持久,刑殺雖强而速亡,自然之治也。

先王之制,立爵五等,所以立蕃屏,利後嗣者也。是故國治而萬世安,秦以列國之勢而并天下,於是去五等之爵而置郡縣,雖有親子母弟,皆為匹夫,及其衰,一夫大呼而天下去,及至漢家,見亡秦之以孤特亡也。於是大封子弟,或連城數十,廓地千里,自關已東,皆為王國,力多而權重,故亦有七國之難,魏興,以新承大亂之後,民人損减,不可則以古治,於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民而無其實,王國使有老兵百余人以衞其國,雖有王侯之號,而力儕於匹夫,縣隔千里之外,無朝聘之儀,鄰國無會同之制,諸侯游獵,不得過三十里,又為設防輔監國之官以司察之,王侯皆思為布衣不能得,既違宗國蕃屏之義,又虧親戚骨肉之恩。

昔武王既克殷,下車而封子弟同姓之國五十餘,然亦卜世三十,卜年七百,至乎王赧之後,海內無主,三十餘年,故諸侯之治,則輔車相持,翼戴天子,以禮征伐,雖有亂君暴主,若吳楚之君者,不過恣睢其國,惡能為天下害乎。周以千乘之賦封諸侯,今也曾無一城之田,何周室之奢泰而今日之儉少也。豈古今之道不同,而今日之勢然哉。未之思耳,夫物莫不有弊,聖人者豈能無衰,能審終始之道,取其長者而已,今雖不能盡建五等,猶宜封諸親戚,使少有土地,制朝聘會同之義,以合親戚之恩,講禮以明其職業,黜陟以討其不然,如是則國有常守,兵有常强,保世延祚,長久而有家矣。

古者三公論王職,六卿典事業,事大者官大,事小者官小,今三公之官,或無事,或職小,又有貴重之官,無治事之實,此官虛設者也。秦漢置丞相九卿之官,以治萬機,其後天子不能與公卿造事,外之而置尚書,又外之而置中書,轉相重纍,稍執機事,制百官之本,公卿之職遂輕,則失體矣。又有兵士而封侯者,古之尊貴者,以職大故貴,今列侯無事,未有無職而空貴者也。世衰禮廢,五等散亡,故有賜爵封侯之賞,既公且侯,失其制,今有卿相之才,居三公之位,修其治,政以安寧,國家未必封侯也。而今軍政之法,斬一牙門將者封侯,夫斬一將之功,孰與安寧天下也。安寧天下者不爵,斬一將之功者封侯,失封賞之意矣。夫離古意制,外內不壹,小大錯貿,轉相重累,是以人執異端,窺欲無極,此治道之所患也。先王置官,各有分職,使各以其屬,達之於王,自己職事,則是非精練,百官奏則下情不塞,先王之道也。

夫有不急之官,則有不急之禄,國之蛑賊也。明主設官,使人當於事,人當於事,則吏少而民多,民多則歸農者衆,吏少則所奉者寡,使吏禄厚則養足,則無求於民,無求於民,奸軌息矣。禄足以代耕,則壹心於職,壹心於職則政理,政理則民不擾,民不擾則不亂其農矣。養生有制,送終有度,嫁娶宴享,皆有分節,衣服食味,皆有品袠,明設其禮而嚴其禁,如是則國無違法之民,財無無用之費矣。此富民之大略也。

非先王之法行不得行,非先王之法言不得道,名不可以虛求,貴不可以僞得,有天下坦然知所去就矣。本行而不本名,責義而不責功,行莫大於孝敬,義莫大於忠信,則天下之人知所以措身矣。此教之大略也。夫禮設則民貴行,分明則事不錯,民貴行則所治寡,事不錯則下静壹,此富民致治之道也。禮重而刑輕則士勸,愛施而罰必則民服,士勸則忠信之人至,民服則犯法者寡,德全則教誠,教誠則感神,行深則著厚,著厚則流遠,尚義則同利者相覆,尚法則貴公者相刻,相刻則無親,相覆則無疏,措禮則政平,政平則民誠,設術則政險,政險則民僞,此禮義法術之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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