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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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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時間 起太祖建隆三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帝 號 宋太祖

年 號 建隆三年(壬戌,962)

1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發倉廩以賑饑民。初,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歸,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百餘萬可貸,至秋乃收新粟。」有司沮義倫曰:「若歲洊饑,將無所取償,孰當執其咎者?」上以詰義倫,義倫曰:「國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氣,立致豐稔,寧復憂水旱耶?」上悅,故有是命。

2庚午,幸迎春苑宴射。

3甲戌,發開封浚儀民城皇城東北隅。殿前都指揮使、義成節度使武安韓重贇董其役。

4詔諸州長吏勸課農桑。自後或因歲首,必下此詔。

5丙子,加曹元忠兼中書令,元忠子延敬為瓜州防禦使,賜名延恭。

6禁諸州鐵鑞錢及江南所鑄「唐國通寶」錢。民間有者悉送官,所在設棘圍以受之,敢有藏隱,許人陳告,重置之法。

7庚辰,女真國遣使只骨來修貢。

8詔州縣不得役逆旅僑居民充遞夫。

9癸未,幸國子監。

10丁亥,以監察御史劉湛為膳部郎中。湛奉詔榷茶于蘄春,歲入增倍。遷拜越級,非舊典也。

11是月,修西京古道,峻隘處悉令坦夷。

1二月庚寅,令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曾任幕職、州縣者,各舉堪為賓佐、令錄一人,如有近親,亦聽內舉,異時貪濁畏懦、職務曠廢者,舉主坐之。

2癸巳,令諸道州、府依法斷獄,毋得避事妄奏取裁,違者量罪停罰。

3甲午,詔:「自今每五日內殿起居,百官以次轉對,並須指陳時政得失,朝廷急務,或刑獄冤濫,百姓疾苦,咸采訪以聞,仍須直書其事,不在廣有牽引。事關急切者,許非時詣閤上章,不得須候次對。」

4乙未,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免官,仍配唐州,坐甲仗軍資庫火也。

5己亥,詔竊盜贓滿五千足陌者乃處死。

6蜀主以秦王玄喆為皇太子,令起居前導者皆呼殿下,毋得斥言皇太子。宰相成都李昊疏其不可,乃止。

7壬寅,上謂近臣曰:「今之武臣欲盡令讀書,貴知為治之道。」近臣皆莫對。

8丁未,詔:「自今宰相,樞密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節度使者,依故事納禮錢,宰相、樞密使三百千,藩鎮五百千,充中書門下公用。仍於中書刻石記授上年月。已經納者,後雖轉官不在更納。舊相復入者,納如其數。」時中書門下言唐制,凡視事於中書者,納禮錢三千緡,近頗隳廢,乞舉行之故也。

9甲寅,北漢寇潞、晉二州,守將擊走之。

10丙辰,幸國子監,遂幸迎春苑,宴從官。

1三月戊午朔,控鶴右廂都指揮使尹勳,削奪官爵,配隸許州為教練使。先是,勳督丁夫浚五丈河,陳留丁夫夜潰,勳擅斬其隊長十餘人,追獲亡者七十餘人,皆刵其左耳。有詣闕稱冤者,兵部尚書李濤以病卧家,聞其事,力疾草奏,乞斬勳以謝百姓。濤家人曰:「公久病,宜自愛養。朝廷事,姑置之。」濤憤然曰:「死者人之常,吾豈能免?但我為兵部尚書,知軍校無辜殺人,豈得不論!」上覽其奏,嘉之;然念勳素忠勇,止薄責焉。勳,浚儀人也。

2壬戌,三佛齊國遣使朝貢。

3癸亥,分命近臣於京城祠廟禱雨。

4甲子,詔以沂州民饑,賜以種食。

5丁卯,幸太清觀,遂幸開封尹後園宴射。

6上謂宰臣曰:「五代諸侯跋扈,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幾廢,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此耶!」乃令諸州自今決大辟訖,錄案聞奏,委刑部詳覆之。

河南府判官盧文翼除名,法曹參軍桑植奪兩任官。有尼法遷者,私用本師財物,準法不死,文翼以盜論,置於極典,故責之。

7己巳,大雨,放百官朝。

8乙亥,遣使如江南,賜唐主生辰國信物。

9詔:「翰林學士班位宜在諸行侍郎之下。官至丞郎者,即在常侍之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故事,翰林學士侍從親密,不在外朝,每五日起居,班於宰相之後,會宴即坐一品之前,合班在尚書之上。於是,陶穀以禮部尚書為學士承旨,而同列李昉等官止列曹郎中,穀乃因事建白,而降此詔,實自表異,軋昉等也。

10丙子,權知貢舉王著奏進士馬適等合格者十五人。

11丁丑,女真遣使朝貢。

12戊寅,詔三司春冬送戍卒衣,並官給車乘,毋得調發民丁。

13己卯,封邱縣令蘇允元,坐申雨降不實免官。

14壬午,有司上重定合班儀制,升六曹侍郎在給、舍上,郎中在補闕上,員外郎在拾遺上,節度使在六曹侍郎上,中書侍郎下。故事,北省官為侍從班,五品押南省四品,八品押南省五品,節度使在諸司三品下,於是改焉。

15丁亥,徙北漢降民於邢、洺州,計口賦以粟。

16唐馮謐表求舒州舊宅及田,詔賜之。

17禁民以火葬。

18是月,詔增官鹽闌入至三十斤,煮鹻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又修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至五斗,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沽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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