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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曰:衞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爲衞宮律。〔一〕自宋洎于後周,此名並無所改。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名禁衞律。隨開皇改爲衞禁律。衞者,言警衞之法;禁者,以關禁爲名。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諸篇之首。
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
【疏】議曰:太者,大也。廟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廟」。山陵者,三秦記云:「秦謂天子墳云山,漢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門者,孝經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爲塋域。皆置宿衞防守,應入出者悉有名籍。不應入而入,爲「闌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廟室,即條無罪名,依下文「廟減宮一等」之例,減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無故登山陵,亦同太廟室之坐。〔二〕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減一等。守衞不覺,減二等;
【疏】議曰:不從門爲「越」。垣者,牆也。越太廟、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闌入門,皆減太廟一等。「守衞」,謂軍人於太廟、山陵、太社防守宿衞者,若不覺越垣及闌入,各減罪人罪二等。守衞,謂防守衞士晝夜分時專當者,非持時者不坐。
主帥又減一等。
【疏】議曰:「主帥」,謂領兵宿衞太廟、山陵、太社三所者。但當檢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減守衞人罪一等,唯坐親監當者。
故縱者,各與同罪。
【疏】議曰:「故縱者」,謂知其不合入而聽入,或知越垣而不禁,並與犯法者同罪。餘條守衞宮殿及諸防禁之處,皆有監門及守衞,故縱不覺,得罪各準此。
諸闌入宮門,徒二年。
【疏】議曰:宮門皆有籍禁,不應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門爲宮門,順天等門爲宮城門,闌入得罪並同。餘條應坐者,亦準此宮門得罪,謂「越垣」及「防禁違式」、「冒代」之類。
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疏】議曰:太極等門爲殿門,闌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謂將兵器、杵棒等闌入宮門,得徒三年;闌入殿門,得流二千里。兵器,謂弓箭、刀桕之類。杵棒,或鐵或木爲之皆是,故云「之屬」。餘條,謂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強盜者」,並準此。
入上閤內者,絞;
【疏】議曰:上閤之內,謂太極殿東爲左上閤,殿西爲右上閤,其門無籍,應入者準敕引入,闌入者絞。若有仗衞者,上閤之中,不立仗衞,內坐喚仗,始有仗入。其有不應入而入者,同闌入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謂肅章、虔化等門,而得通內,而輒闌入者,並得絞罪。若有仗衞,亦同殿門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斬。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謂持仗入上閤及通內諸門,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斬。迷誤,謂非故闌入者,上請聽敕。
即應入上閤內,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入上閤內者,謂奉敕喚仗,隨仗引入者,得帶刀子之屬。若仗不在內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闌入論。若非兵器、杵棒之屬,止得絞刑;持仗者,斬。
仗雖入,不應帶橫刀而帶入者,減二等。
【疏】議曰:仗雖入上閤內,不應帶橫刀而輒帶入者,減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闌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議曰:御膳所,謂供御造食之處,其門亦禁。不應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闌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謂御苑,其門有籍禁。御膳以下闌入,雖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諸闌入者,以踰閾爲限。至閾未踰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疏】議曰:閾者,謂門限。闌入之人,行至門限未踰過,若至宮門,得杖八十。宮內人不應入殿門,至殿門閾未踰者,杖九十。殿內宿衞人至上閤閾未踰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絞;宮垣,流三千里;皇城,減宮垣一等;京城,又減一等。
【疏】議曰:越過殿垣者,無問出入,俱至絞刑。宮垣,流三千里。皇城,謂朱雀等門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謂明德等門之垣,又減一等,合徒二年半。
諸於宮殿門無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入宮殿,在京諸司皆有籍。其無籍應入者,皆引入。其無籍,不得人引,而詐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宮門,徒二年;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衞不知冒名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疏】議曰:守衞,謂持時專當,親主籍者。應入者,唱名始過。不知冒名情者,不識其人,無心私許,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無籍詐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憑據,人難識盡,是故罪輕。無籍而入者,準「闌入不覺故縱」法。
諸宿衞者,以非應宿衞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宮內,流三千里;殿內,絞。
【疏】議曰:宿衞者,謂大將軍以下、衞士以上,以次當上,宿衞宮殿。上番之日,皆據籍書。若「以非應宿衞人」,謂非諸衞大將軍、軍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宮內,並流三千里;殿內,並絞。
若以應宿衞人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宿衞人,謂諸衞所管應入宮殿上番者。注云「謂已下直者」,未當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闌入罪論。闌入之罪,一準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