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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六 戶律 婚姻
*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 * 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輙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會受聘財者亦是。 *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不用此律。 *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約期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 *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銀鈔酒食,但明言作聘禮即是聘財,若只爲贄見之禮,雖帕亦不是。
* 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若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爲親者,並行禁止。
* 凡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弘治二年令:有訐告服內成婚。如親病已危,從尊長主婚招婿納婦,罪止坐主婚,免離異。若親死,雖未成服,輒婚配仍依律斷離異。
條例:王府選婚納賄一款,見名例,應議者之父祖有犯條下。
殘疾以下男女言庶出眾子也過房嗣子也是本宗者乞養義子也是異姓者三者雖與殘疾老幼不同終嫡子親子有異故男女亦必有不欲者婚書有媒妁通報寫立者私約無媒而私下議約也聘財但係布帛之類凡名為定禮者即笞五十杖七十八十俱自主婚者言犯姦盜必分男女當兼說如出妻條一曰盜是也不此律謂不用輙悔及再許他人之律仍依原定謂歸原相見之人期約謂成婚之期此條當與嫁娶違律條參看言男女室家當使之各得其願凡定婚之初若男女遇有疾病傷殘或老或幼或係庶出或係過房或係乞養,務要此將疾殘等情明白通知,使雨家各從所願。如果願與成婚,則憑媒妁寫立婚書,依嫁娶禮式聘嫁。庶無後悔及妄冒違約期之弊也。 若許嫁之女已報有婚書及私下已有期約,已明知夫身有疾殘等項定婚之後而女家輙欲悔背不與男家者,女家主婚日笞五十。或雖無婚書但曾有布帛之類作為聘財,即係已定而輙悔者亦笞五十。其女仍歸其夫。此自雖悔而未許人者言之若已受聘定之女輙悔而許他人為婚未成婚者女家主婚杖七十。已成婚者女家主婚杖八十。後定婚之男家主婚人知其女先已許人而故定者與女家同罪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者杖八十。定婚之財禮入官男家。不知其許人之情而定之者,不坐罪。女家所受財禮追還男家,其女不問已未成婚俱歸前夫。前夫不願取者,於女家倍追財禮給還男家。聽其別娶其女,仍令從後夫。若已報婚書、已有私約、已受聘,而男家悔者罪亦如之。悔者主婚亦笞五十。悔而再娶他人,女未成婚,主婚者亦杖七十。仍娶前女後聘女家,不追財禮,聽其別嫁已成婚者亦杖八十。前女家亦不追禮聽,從許嫁他人後許婚之女家知其夫已聘他人女而再嫁女,亦同男家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亦杖八十。故曰,罪亦如之。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或男女已行聘定未成婚,或男子有犯姦盜者,女子聽其嫁不財禮。女子有犯姦盜者,男子聽其別娶追還禮。不用再嫁再娶之律,此自雖許他人而未有妄冒者。言之若男女為婚而女家妄冒。如本有殘疾女家郤將無殘疾之姊妹相見後郤以殘疾女成婚之類,其主婚人杖八十,財禮追還男家。其因家妄冒。如男本有殘疾,男家郤將無殘疾之兄弟相見後郤以殘疾男成婚之類其主婚人加女家主婚者一私杖九十女家所受財禮不追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五等仍以初相見之男女成婚已成婚者婦女離異歸宗蓋女雖妄冒男尤可再娶男若妄冒其女遂至失身其加等宜也其明知殘疾等項及無妄冒等情而應合為婚者雖已納聘財猶必及嫁娶若期約未至而男家先時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後時違期失婚姻之時一也故並笞五十若至卑幼如子弟姪之類或出為仕宦或為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及伯叔父母姑兄姊皆應主婚之人於卑幼出外之後為與定婚而卑幼在外不知其自已娶有妻室若自娶者已成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十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者婚娶自聘者從別嫁如違尊長所定而務從自已所定者卑幼杖八十蓋婚姻人道之此法立則男女以正而萬化之原端矣
備考
*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二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三節典娶是分承上二節。備价取贖謂之典,驗日取錢謂之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