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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戶律 戶役
*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 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 * 若隱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 *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掌差。 * 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戶謂一家,口兼男女。賦謂田糧。役謂力差。首三節是脫戶法,各減二等指有無賦役言,就於一百或十上減所隱之人,即他人及另居親屬。次二節漏口法,脫漏本家者止坐戶首,脫漏他人者,人己同罪。後一節里長、提調首領官吏坐罪法,不言隱蔽者,隱蔽即是脫漏。
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
洪武三年,令本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詔本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品、名歲,以字號編爲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給與民。令有司點閘比對,有不合者發充軍,官吏隱瞞者處斬。
成化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立功三年。
一家曰戶人丁曰口籍謂冊籍附籍謂附寫人丁于冊也賦者田差脫糧役者當差有賦役謂有田糧當差者也無賦役謂無田糧止當本身雜泛差役者也另居親屬無外姻言以下不分曾分居無言婿例之可見各減二等各字指有賦役無賦役言人年四歲附籍十六以上曰成丁始有差役十五以下曰不成丁與老疾俱免差役此增減年狀之弊所由起也年謂年歲狀貌此條作三叚看首言脫戶有二項一有賦役無賦役其罪亦分二等故將自口一戶全不附籍并將他全戶蔽在戶不另行報冊及與他人相冒合戶籍均為脫戶但有賦役者則所避多家長皆杖一百無賦役者則所避少家長皆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其隱冒之情雖一而分終不同故各減二等有賦役者本戶家長杖八十無賦役者杖六十所隱之人如係他人亦照卜全科如係親屬亦照上減科故曰並與同罪其法亦坐家長所脫之戶在本家則令附籍在他人及另居親屬則令改正立戶有賦役者各依賦掌差無賦役者各當雜泛差役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女婿不曾分居則與另居親屬有間許其別戶附籍不在斷罪改正之限其見在官役使幹辦公務等人有犯脫戶者則身既有名在官與全然脫戶者不同故止依漏口法科斷次言漏口亦有二項一巳成丁一未成丁其罪亦分二等故將本戶成丁人口隱漏不符戶籍及將所報年狀妄行增減未老作老非幼稱幼無疾作廢疾以免差役者其情重故家長計口科杖罪止杖一百若將未成丁人口隱漏不報者則未有差役其情輕故家長計口論笞罪止杖七十俱令報籍驗丁當差若將他人丁口隱蔽而不符報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皆照上項巳未成丁口論罪發入本戶附籍各當本等差役不言另居親屬又而言亦減二等科之末節總承上二叚言里長官吏之罪其法亦分三項有失勘有知情有受財失勘者在里長與人戶雜處近而易知官吏與人戶懸隔多而難察故脫戶之罪里長罪止一百吏罪止杖八十漏口之罪里長止笞五十官吏罪止笞四十如知其漏脫之情而故縱之者則里長官吏並與上項脫戶口之人同罪若受財而故縱者則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輕則仍從本條如官吏取勘明白及曾經三次立案行下里長取有不致脫漏文狀又經叮嚀省諭而不行用心檢勘或故縱或受財以致脫漏者則非官吏之罪矣獨坐里長即以失勘知情受之罪坐之
*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 *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詐冒二字雖可分,然亦相因。蓋如舊戶詐作迯絕,又冒他人之戶,欲以脫免前籍,避重就輕也。
役因戶而出,俱一件事,故下文官司只言脫免。
變亂版籍是以軍作民、以竈作匠之意。
詐稱各衛軍人,不是冒軍,是自稱係軍以避民差,又不當軍也。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各以原抄籍爲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脫免軍伍。
景泰二年奏准: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窒礙,自願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
凡各里舊額人數,除故絕并全戶充軍不及一里者,許歸併一里當差,餘剩人口發附近外里輳圓編造,不許寄莊,違者所在有司掬問,田地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