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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法戒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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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西陳弘謀榕門編輯 崑山葛正笏搢書 長洲張鳳孫少儀同訂 臨川李安民書臣參校

總論

◆總論

太公陰符曰:治亂之要。其本在吏。吏有重罪十。一、吏苛刻。二、吏不平。三、吏貪污。四、吏以威力脅民。五、吏與史合姦。六、吏與人無惜。七、吏作盜賊。使人為耳目。八、吏賤買貴賣於民。九、吏增易於民。十、吏震懼於民。夫治者有三罪、則國亂民愁。盡有之、則民流亡而國不可守。又曰、為吏守職。為民守事。各居其道、則國治。國治、則都治。都治、則里治。里治、則家治。家治、則善惡分明。善惡分明、則國無事。國無事、則外不懷怨。內不徼爭。 【 後漢書注】

周官自府吏胥徒、以至鄙師縣正之属。皆所謂吏也、太公所言十重罪、已盡後世作吏之弊。天下治亂。實基於此。為吏者、當知已與命官、雖有尊卑、其為民生休戚所繫則一、不可不自勉也。

王仲宣曰:大凡執法之吏。不闚先王之典。縉紳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筆之吏。豈生而察刻哉。起於几案之下。長於官曹之間。無溫裕文雅以自潤。雖欲無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豈生而迂緩也。起於講堂之上。遊於鄉校之中。無嚴猛斷割以自裁。雖欲不迂緩、弗能得矣。 【 本集】

為吏者。熟悉律例。可以斷獄决疑、此用其所長也、若用以舞文、或務為深入、則流毒便不可當、非法之有弊、乃心之無良也、可弗戒與。

范蔚宗曰:曾子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衿而勿喜。夫不喜於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於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原其平刑審斷、庶於勿喜者乎。若乃推已以議物、捨杖以探情。法家之能慶延於世、葢由此也。 【 後漢書郭躬傳論】

獄吏雖微、而其操生殺之權、與大吏等、且凡獄之成、皆以初上之獄辭為據、輕重出入之間、尤不可以不慎也。范史論郭氏之興、而歸本於察獄平刑、哀衿勿喜、其所以示勸者深矣、

劉公非曰:東西漢之時、賢士長者、未嘗不仕郡縣也。自曹掾、書史、馭吏、亭長、門幹、街卒、游徼、嗇夫、盡儒生學士為之。才試於事、情見於物、則賢不肖較然。故遭事不惑。則知其智。犯難不避、則知其節。臨財不私、則知其廉。應對不疑、則知其辯。如此、則察舉易、而賢公卿大夫、自此出矣。 【 文獻通考】

曹有東西曹、功曹、賊曹、諸名。如今之各房科是也、掾者、属吏之稱、書史、主錄記、馭吏、馭車者、亭長、收捕盜賊、游徼、循禁姦盜、嗇夫、主賦役、平爭訟、街卒、如今之巡兵、門幹、門下辦事小史也、此皆近世所稱為賤役、而古昔則儒生學士、往往為之、誠以人之樹立、各視其志、不繫乎職之貴賤耳。漢公卿多起小吏、而兩京人才之盛、吏治之隆、後世莫能及、豈不可慕而可法哉、

蘇東坡知徐州、上言。漢法、郡縣秀民、推擇為吏。考行察廉、以次遷補。或至二千石、入為公卿。古者不專以文詞取人、故得士為多。黃霸起於卒史。薛宣奮於書佐。朱邑選於嗇夫。邴吉出於獄史。其餘名臣循吏、由此而進者、不可勝數。唐自中葉以後、方鎮皆選列校以掌牙兵。是時四方豪傑、不能以科舉自達者、皆爭為之。往往積功以取旄鉞。雖老姦巨盜、或出其中。而名卿賢將、如高仙芝、封常清、李光弼、來瑱、李抱玉、段秀實之流、所得亦已多矣。今世胥史牙校。皆奴僕庸人者。無他、以不用故也。今欲用胥史牙校、而胥史行文書、治刑獄錢穀、其勢不可廢鞭撻。鞭撻一行、則豪傑不出於其間。故凡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臣願陛下採唐之舊。使監司郡守、共選士人、以補牙職。皆取人材心力、有足過人、而不能從事於科舉者。祿之以今之庸錢、而課之鎮稅、塲稅、督捕盜賊之類。自公罪杖以下、聽贖。依將校法、使長吏得薦其才者。第其功閱、書其歲月、使得出仕、而不以流外限其所至。朝廷察其尤異者、擢用數人。則豪傑英偉之士、漸出於此途。而姦猾之黨、可得而籠取也。 【 本集】

文武異才、各有所託而興、自古流品、誠不足以限人也、今世吏胥、多由讀書未就、執事公門、未嘗非士類也、及以吏員入官、為守令、為監司、未嘗限其所至、與唐宋流外官之制不同、有志者、正可乘時自奮矣、若夫鞭撻之施、視乎其人之自愛與否、人果有心向上、必能守法遠罪、又何必廢刑、而後士有可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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