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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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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其最大之義而言之。出於萬物自然之理。蓋自天生萬物。有倫有脊。既為倫脊。法自彌綸。不待施設。宇宙無無法之物。物立而法形焉。天有天理。形氣有形氣之理。形而上者固有其理。形而下者亦有其理。乃至禽獸草木者。莫不皆然。而於人尤著。有理斯有法矣。(希臘古德布魯達奇云:『法者一切人天之主宰也。』)

復案、儒所謂「理」。佛所謂「法」。法、理初非二物。

有為氣運之說者曰。宇宙一切。成於無心。凡吾所見者。皆盲然而形。偶然而合。因於無心。結此諸果。不知此謬說也。夫謂含靈有知之果。乃以塊然無所知之氣運為之因。天下之謬。有過此乎。

是故有之道焉。為萬物主。而所謂理所謂法者。即此與對待萬物之倫脊。與夫物物對待萬物之倫脊也。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曰「上帝」。上帝之於萬物。萬物創造之者也。亦維持之者也。其創造之也以此理。其維持之也以此理。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其循此則也。以其知之之故。其知此則也。以其作之之故。其作此則也。以即此為其知能故。

靜觀萬化。其力質兩者交推乎。顧以兩者為有靈。必不可也。以不靈之力則。而為長久之天地。其變動不居。非法為之彌綸張主。必不行也。雖有世界。異於吾人之所居。顧其中不能無法。無法之世界。必毀而不存。

造化若無所待者。然一言造。則理從之。彼操氣運之說者。曰無主宰。雖無主宰。有前定者。天理物則。亦前定者也。若曰造化御物。乃無法則。立成謬論。何以故。無法則。必不存。法則何。一定不易者也。力質交推。成茲變化。顧物之動也。或驟或遲。或行或止。其力其質。時時有相待之率。可以推知。然則其參差者。其一定也。其變化者。其不易也。

有靈物焉。能自為其法度。雖然。法度之立。必有其莫之立而立者。蓋物無論靈否。必有其所以存。有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是故必有所以存之理立於其先。而後法從焉。此不易之序也。也使後謂必法立而後有是非者此無異言輻有長短得輪而後相等也。

復案、孟氏而謂。一切法皆成於自然。獨人道有自為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為之原。先有是非。後有法非法。立而後以。離合見是非也。既名為輻其度。必等非得。周而後等。則其物之非。輻可知其所言如此。蓋在中文。物有是非謂之理。國有禁令謂之法。而西文則通謂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無所謂是非。專以法之所許所禁為是非者。此理想累於文字者也。中國理想之累於文字者最多。獨此較西文有一節之長。西文「法」字。於中文有「理」、「禮」、「法」、「制」四字之異譯。學者審之。

所不可不明者。公理實先於法典。法典者。緣公理而後立者也。民主有羣。既入其羣。則守其法。此公理也。以一有知之物。受他有知之物惠養。理不可不懷感也。以有知之神明。造有知之人類。則人類之於神明。理不可畔援明矣。終以有知之類。而加害於有知。則其讎可以復。凡此皆先法典立之公理矣。

有心靈之世界。有形氣之世界。心靈之守法。遠不逮形氣之專。心靈雖有法且實不可易。顧其循之也。不若形氣之不可離也。此其所以然有二。天之生人也。其靈明為有限而非無窮。故常至於謬誤。一也。又以其具靈之故。云謂動作。天常俾以自繇。二也。以是二之故。其奉生常不能無離道。道也者。太始上法也。且不僅離道而已。即其所自為之法制。往往自作而自叛之。

禽獸之下生叫鳴飛走。果有大法行其間乎。抑為他動力之所馭者。此不可而知者也。雖然。有可知者。其為物不靈。無異無生之金石。無覺知之草本也。雖有覺感。其為用微。捨所以接外物者。無可言矣。其自存也自逐欲。 其存種也自逐欲。有感覺。無心知。其類之相興也。有天設之大法。無自立之成法。直於禽獸下生。無吾人之所貴者。然亦有其長。而為吾人之所短。人有希望。禽獸無之。而禽獸無煩惱。無恐怖。禽獸有死。其生也。不知其有死也。其求自存。過於人類。顧從其欲發忿。無若人道之已甚者。

人之為物也自其形氣而言之。猶萬物然有必信之法。不可以貳自其心靈而言之。則常違天之所誡矣。且變化其所自為者矣。其奉生也。必自為其趨避以其為有盡之物也。故拘墟篤時而愚謬著智慧非完全者也。乃即此有時。而忘其為嗜欲戾氣所驅使。而不自知。夫如是之物。宜常忘其本來矣。故宗教之說。起而教法著焉教者天之所焉。警人者也。又常忘其一已而。而不知其生之可貴也。故哲學之說起。而道法著焉道法者先覺之。所以警人者也。人羣蟲也。又常忘其同類而或出於害欺。故治制之事興。而國法著焉國法者經世法度之。家所以設之隄防。使無至於相害也。

雖然。有先於前三者矣。則形氣與自然之法是而。所以謂之形氣者。蓋其物以吾之有生與形而遂見也。將欲明是法之本原。必觀人道未成羣之始。惟未成群。而後形氣自然之用可以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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