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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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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形質有三。 曰「公治」。 曰「君王」。 曰「專制」。 欲知三者之為異。 舉其通行之義足矣。 蓋通行之義。 其中函三界說。 而皆本於事實者。 其義曰。 「公治」者。 國中無上主權。 主於全體或一部分之國民者。 「君主」者。 治以一君矣。 而其為治也。 以有恆舊立之法度。 「專制」者。 治以一君。 而一切出於獨行之己意。

是三界說者。 所謂其治制之形質是已。 知其形質矣。 其次則求其本質而立之法典。 蓋本於形質而立者。 固根本之於法典也。

公治之制。 更分二別。 曰「庶建」。 曰「賢政」。 庶建乃真民主。 以通國全體之民。 操其無上主權者也。 賢政者。 以一部分之國民。 操其無上主權者也。

庶建之國。 其民以所治而兼主治。 故其民於一方為君主。 於一方為臣庶。 雖然。 主治矣。 所以行此主權之治者。 難事也。 於是有投匭衆決之制焉。 捨此則散立之決。 末由用也。 惟投匭以決。 而後衆志章。 衆志之所決之主權之所行也。 故民主之法。 莫重於投匭決事之權利。 夫投匭決事之權利之所及。 其於民主也。 無異於君主之定一尊也。 其在君主。 神器必正其所歸。 出令必審其乖合。 則於民主也。 前之權利。 誰職其分。 以畀誰某。 用之如何。 所得問答何事。 皆必鄭重分明者矣。

賢政者。 以一國之少數。 臨馭其多數者也。 向所謂「無上主權」。 盡歸此少數之掌握。 議制之權。 行政之柄。 兩者皆操之。 而自餘之國民。 其對此少數。 猶獨自之國之臣民。 對其君上矣。

賢政治制之決事命官。 其出占無用鬥者。 蓋深知其法之不便也。 夫於一國之衆。 彼為君子、小人之分矣。 貴者恆貴。 賤者恆賤。 雖疾之。 但無由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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