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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魏世家,惠王三十六年卒,子襄王立。襄王元年與諸侯會徐州,相王也。追尊父惠王為王,而孟子書其對惠王無不稱之為王者,則非追尊之辭明矣。司馬子長亦知其不通而改之曰君。然孟子之書出於當時,不容誤也。杜預左傳集解后序言,哀王於史記襄王之子,惠王之孫也。惠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記誤分惠成之世以為後王年也。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稱謚謂之今王。今按惠王即位三十六年,稱王改元又十六年卒,而子襄王立。即紀年所謂今王,無哀王也。襄哀字相近,史記分為二人,誤耳。

秦本紀,秦惠文王四十年更為元年。此稱王改元之證,又與魏惠王同時。

魏世家襄王五年,予秦河西之地。七年,魏盡入上郡於秦。今按孟子書惠王自言西喪地於秦七百里,乃悟史記所書襄王之年即惠王之後五年後七年也。以孟子證之而自明者也。

據紀年周慎靚王之二年而魏惠王卒,其明年為魏襄王之元年。又二年,燕王噲讓國於其相子之。又二年,為赧王之元年。齊人伐燕,取之。又二年燕人畔,與孟子之書先梁后齊其事皆合。然孟子在二國皆不久,書中齊事特多,又嘗為卿於齊,當有四五年。若適梁乃惠王之末,而襄王即立,故梁事不多。謂孟子以惠王之三十五年至梁者,誤以惠王之後元年為襄王之元年故也。

孟子為卿於齊,其於梁則客也。故見齊王稱臣,見梁王不稱臣。

不遺親不后君,仁之效也。其言義何。義者禮之所從生也。昔者齊景公有感於晏子之言,而懼其國之為陳氏也,曰是可若何?對曰,唯禮可以已之。在禮家施不及國,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又曰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也。君令而不違,臣共而不貳,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愛而友,弟敬而順,夫和而義,妻柔而正,姑慈而從,婦聽而婉,禮之善物也。晉侯謂女叔齊曰,魯侯不亦善於禮乎?對曰,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覊弗能用也。公室四分,民食於他,恩莫在公,不圖其終。為國君難將及身,不恤其所禮之本末,將於此乎在,而屑屑焉習儀以亟,言善於禮,不亦遠乎?子曰,君子之道辟則坊,與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為之坊民猶踰之,故君子禮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古之明王所以禁邪於未形,使民日遷善遠罪而不自知者,是必有其道矣。

凡人之動心與否,固在其加卿相行道之時也。枉道事人,曲學阿世,皆從此而始矣。我四十不動心者,不動其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有不為之心也。

若撻之於市朝,即書所言若撻於市,古者朝無撻人之事,市則有之。周禮司市,市刑小刑憲罸,中刑徇罪,大刑扑罰。又曰,胥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是也。禮記檀弓,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鬪,兵器非可入朝之物。奔喪哭辟市朝,奔喪亦但過市,無過朝之事也。其謂之市朝者,史記孟嘗君傳,日莫之後過市朝者,掉臂不顧。索隱曰,言市之行列有如朝位,故曰市朝。古人能以衆整如此。後代則朝列之參差有反不如市肆者矣。

倪文節思謂當作必有事焉而勿忘,忽忘勿助長也。傳寫之誤,以忘字作正心二字。言養浩然之氣,必當有事而勿忘。旣已勿忘,又當勿助長也。疊二勿忘,作文法也。按書無逸篇曰,是時厥後,立王生則逸,生則逸不知稼穡之艱難。亦是疊一句而文愈有致。今人發言亦多有重說一句者。禮記祭義,見間以俠甒。鄭氏曰,見間當為覸。史記蔡澤傳,吾持梁刺齒肥。索隱曰,刺齒肥當為齧肥。論語五十以學易,朱子以為五十當作卒,此皆古書一字誤為二字之證。

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孟子為此言以證王之不待大爾。其實文王之國不止百里。周自王季伐諸戎疆土日大,文王自歧遷豐其國已跨三四百里之地。伐戎伐密,自河以西舉屬之周。至於武王而西及梁益,東臨上黨,無非周地。紂之所有,不過河內殷墟。其從之者,亦但東方諸國而已。一舉而克商,宜其如振槁也。書之言文王曰,大邦畏其力,文王何嘗不藉力哉?

孟子自齊葬於魯,言葬而不言喪,此改葬也。禮改葬緦事畢而除。故反於齊止於嬴,而充虞乃得承間而問。若曰奔喪而還,營葬方畢,即出赴齊卿之位,而門人未得發言,可謂三月無君則皇皇如也。而身且不行三年之喪,何以教滕世子哉?

有夫布有里布。《周禮‧地官》〈載師〉職曰:「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閭師〉職曰:「凡無職者出夫布。」鄭司農云:「里布者,布參印書,廣二寸,長二尺,以為幣貿易物。詩云,抱布貿絲,抱此布也。或曰布泉也。春秋傳曰,買之百兩一布,又廛人職掌斂布之䊻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玄謂宅不毛者,罰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集註未引閭師文,今人遂以布專屬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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