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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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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八 戶律 課程

無引私盜出場者謂之犯私鹽,不論斤兩,俱徒三年。引領是指路人引領牙人窩藏寄頓四項人也。確貨謂的確之貨也。拒捕,爲從者係殺人,依故殺傷斬,其餘各減一等,仍發充軍。貨賣二字項,夾帶、私煎而言。百夫長如總催。催目管領,䆴是也。通同脫放,有司與守禦等同放是也。第六、第七條,三犯以後罪止,其數減半,給俸過方全支。

一竃丁有犯徒流,雜犯俱免納米。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帶鐐。煎辦除本等課外,每日帶辦三斤,另項䋨課。

* 凡各處客商越境貨賣引鹽,所在官司並巡捕、巡司官受財縱放者,邊衛充軍。 * 八年,又令各王府不許奏討食鹽。其織造官有奏討引鹽,越境買賣者,聽本部並戶部論奏治罪

* 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 * 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 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者,巡捕、巡鹽官兵尋訪擒捕,若拒敵殺傷人命者,俱梟首示眾。 *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 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繳通關。若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 兩淮、長蘆、浙江運司申鹽簡人必須納過銀兩紙价,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到彼上納銀兩,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圖侵鹽利,阻壞鹽法者問擬。奏事不實,罪名仍照各處鹽場光棍把持官府詐害客商事例發遣。 * 南直隸竈丁犯罪,撫按衙門發觉者,除人會強盜重情照例提問,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御史間理不許動輙勾擾,致悮煎辦。 * 言吏冒造文冊,赴鹽場盜支官鹽,以常人盜官物論。凡鹽法充軍例,俱重在越境。

* 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監臨官吏必不以己名中賣,故曰詭名。

凡客商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並入官。其舖戶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巳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

成化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九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洪武三年,令盧州府黃墩、崑山及安慶府垌城縣歲納礬課,每歲二十二萬七百斤。每三斤爲一引,官給工本錢一百五十文。私煎者,論如私鹽法。

*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攅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舊制,府州縣城門外各置引帖,如有客商物貨入城,先吊引帖,照驗收稅,如見在貨物與引不合送問。若不吊引,是欲匿稅也,收同罪。

稅課司局,權豪把持一款見鈔法下。

* 凡買賣田宅,頭⽦赴務投稅。除正課外,每契本一紙,納工本銅錢四十文,餘外不許多取。 * 凡諸色人等踏造酒麯貨賣者,須要赴務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稞斷。其自行造酒家用者,麯貨不在投稅之限。如賣酒之家自無麯貨者,須要收賣者曾經投稅。麯貨造酒貨賣亦納酒課。若係自行造麯,亦須赴務投稅。

*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物貨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供報不盡,以不盡之數入官。

*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 * 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十分爲率,以舊額總數言。國初有茶運司兌卦上缺解兊爲缺,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