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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一 名例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絞、斬
* 凡軍民諸色入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 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以上,如果貧難,改擬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個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鈔贖罪監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準抵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 囚犯紙劄,照依時估,聽其自行買納。若無籍之徒及管押吏典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騙財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若監追紙劄三個月之上不能完納者,放免。
嘉靖三年三月,刑部題《爲預處倉糧廣儲蓄以備賑濟事》,該都御史王藎題《據僉事周期前事》,看得囚犯折納工銀則例,每日追銀一分,如笞十一做工一個月折銀三錢,徒罪照依充議從事例,每年追銀三兩六錢。在京法司見行難以更變,家道稍次者折納工食,因在外巡撫便宜處置,照前稍有力之數量減一半,如笞十一折銀一錢五分,徒一年銀一兩八錢,徒五年九兩似覺稍重,辦納不前。查得法司見行納工食則例,徒罪每年該銀一兩二錢,杖罪以下每一十該銀一錢,餘皆依數准折,俱令納穀等。因題奉聖旨是:預備糧倉是救荒急務,今後囚犯應折徒折工的,都着納穀收貯以備賑濟,不許別項支銷。巡撫官年終造冊繳部,以憑查考。還通行與兩直隸及布政司,都照這例行。
笞一十折銀三錢 笞二十折銀四錢五分 笞三十折銀六錢 笞四十折錢七錢五分 笞五十折銀九錢
杖六十折銀一兩二錢 杖七十折銀一兩三錢 杖八十折銀一兩五錢 杖九十折銀一兩六錢 杖一百折銀一兩八錢
杖六十徒一年折銀三兩六錢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銀五兩四錢 杖八十徒二年折銀七兩二錢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銀九兩 杖一百徒三年折銀十兩八錢
雜犯准徒五年折銀一十八兩
笞一十折銀一錢 笞二十折銀二錢 笞三十折銀三錢 笞四十折銀四錢 笞五十折銀五錢
杖六十折銀六錢 杖七十折銀七錢 杖八十折銀八錢 杖九十折銀九錢 杖一百折銀一兩
杖六十徒一年折銀一兩二錢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銀一兩八錢 杖八十徒二年折銀二兩四錢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銀三兩 杖一百徒三年折銀三兩六錢
雜犯准徒五年折銀六兩 遷徒比流減半准徒二年 充軍止流二千里
嘉靖七年閏十月,刑部奏爲公務事一件:禁徒工看得犯罪,有力納米無力做工俱有舊制,後因擺站嘹哨監守責放不得實用。又奏添稍有力納工食之說,則繁瑣益甚,且資出之弊所當禁革,合行撫按各照上俗查處。奉聖旨是准議行。
一曰謀反 二曰謀大逆 三曰謀叛 四曰惡逆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 八曰不睦 九曰不義 十曰內亂
一曰議親 二曰議故 三曰議功 四曰議賢 五曰議能 六曰議勤 七曰議貴 八曰議賓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此指提問大臣而言。應議者犯罪取決於上以定予奪,不敢擅用合拏之語曰取旨。職官則開提問詞語請請旨,應請旨拏問之人或應上裁之事,不敢專擅曰奏聞。其可以徑自勾問,但奏其所以區處者曰聞奏。
此條專自提問八議之人言本註巳明奏聞奏其所犯之事取旨取其應否勾問之旨下條職官有犯直言請旨則明開提問詞語特稟請以行之耳謂八議之人有犯必取旨應否勾問問明必奏請多官會議議定必奏聞取自上裁前後凡三奏於不廢法之中而用情之厚如此若此等人有犯十惡聽徑直參提依律奏不用取旨請上裁之律今王府雖犯十惡仍依應議律處者緣親視諸賓故功貴賢能勤七者尤異耳
十惡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滅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証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