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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藥言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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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出入,全在情形。請者起釁之由,形者爭險之狀。釁由曲直,秋審時之為情實,為緩決,為可矜,區以別焉。爭毆時所持之具,與所傷之處,可以定有心無心之分。有心者為故殺,一必幹情實,無心者為錯殺,可歸緩決。且毆狀不明,則獄情易混,此是出入最要關鍵,審辦時,必須令許作與兇手,照供比試,所敘詳供,宛然有一爭毆之狀,歷歷在目,方無遊移幹駁之患。辦理械鬥秋審冊,須論人,莫論起,細核秋審條款,務使實緩得平,如四人為一案,三人火器殺人,一人一槍紮斃一人,應將三人為一起,入實,其一人另為一起,入緩。只須於兩冊內,加一。除某人入實緩外,字樣便已明晰,慎勿籠統誤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