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治臆說續說說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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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何以謂之上下易隔?曰『理甚易明,事則不能盡言也。為上官者,類以公事為重,萬不肯苛求於下。而左右結事之人,不遂其欲,輒相與百方媒孽。昔吾浙有賢令,素為大吏所器。會大吏行部過境,左右沫求未厭,一切供儲皆陰險為撤去。曉起燈燭,夫馬一無所備,遂攖大吏之怒,摭他事劾去,此隔於上之一端也。又有賢令,勤於為治,織矩必親,賞罰必信。其吏役有不得於司閽者,遇限日未必德遲而出此其反也。又不即為轉稟,率令枉受逾限之譴。此隔於下之一端也。被害者,據實面陳,何嘗不可立徵其弊。然若輩勢同狼狽,所易之人,肆毒尤甚。安能事事演稟,頻犯投鼠之忌,故幫下情終不可以上達,曰易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