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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身制事,自有一定之理。催人是倚,勢必茍同;以己為是,勢必茍異。茍同者不免茍異。茍同者不免黨隨,茍異者必致過正。每兩失之。惟酌於理所當然而不存人己之見,則無所處而不當。故可與君子同功,亦不妨為小人分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