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緝
加载中…
詩緝條例 集諸家之說為詩緝舊說已善者不必求異有所未 安乃參以已說要在以意逆志優而柔之以求吟詠 之情性而已字訓句義插注經文之下以著所從乃 錯綜新舊說以為章指順經文而㸃掇之使詩 人紆餘涵泳之趣一見可了以便家之童習耳 經文及章指並作大字 字訓句義及有所發明並作小注以經文為先後 說雖異而可取者附注焉 小注毛氏稱傳鄭氏稱箋序注元不著姓氏者皆鄭 氏說今倂稱箋鄭氏詩譜稱譜孔氏稱疏爾雅稱其 篇第爾雅疏稱釋諸家稱氏 凡草木蟲魚之類舊一說分明者先著之其辭繁及 說不一者稱曰以斷之 所引諸家諸書皆稱曰其諸家諸書所引則稱云 經文音釋注本句之下諸說音釋附本說之下 直音多假借以便初學不拘本韻其切字以温公切 韻指掌圖正之 凡上聲濁音讀如去聲俗讀作上聲清音非
釋文有音切不和者今以韻書為定 凡音不言下同省文也下文音不同者别出 古注音義不同者先著所從其不從者附見之 題下一句國史所題為首序其下說詩者之辭為後 序 别詩及他書字訓與本詩字訓同者直引以相證不 復著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