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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為之後。為之後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禮》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知有嚴父之義,則知尊祖;知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絕,故有以支子為之後者。為之後者,以受重於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為之降己親之服,則猶恐未足以明所後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然後以謂可以明所後者之重,而繼祖之道盡,此聖人制禮之意也。
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是特諸侯別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為天地、宗廟、百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加以號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於古今。誠由所知者近,不能割棄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尊無二上之意也。若於所後者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而退於己親,號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為至恩大義,固已備矣。而或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後者為屬,是未知考於《禮》也。《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為所後者而非為己也。為其父母期,為其昆弟大功,為其姊妹適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為己而非為所後者也。使於其父母,服則為己,名則為所後者,則是名與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聖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為人後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為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有以緦麻、袒免、無服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若當從所後者為屬,則亦當從所後者為服。從所後者為服,則於其父母,有宜為大功、為小功、為緦麻、為袒免、為無服者矣。而聖人制禮,皆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後者重而已,非遂以謂當變其親也。親非變則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肅《喪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在為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禫。雖除服,心喪三年。故至於今,著於服令,未之有改也。豈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駁》曰: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則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夫未嘗以謂可以絕其親,而輒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後大宗者,為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也。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適子不可為人後」者,以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為人後」者,以非傳重也。使傳重者後己宗,非傳重者後大宗,其意可謂即乎人心而使之兩義俱安也。今若使為人後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為父母,則非使之兩義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於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人子之於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可廢其一者。故為人後者,為之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之矣;為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
或以謂欲絕其名者,蓋惡其為二,而使之為一,所以使為人後者之道盡也。夫跡其實,則有謂之所後,有謂之所生;制其服,則有為己而非為所後者,有為所後而非為己者。皆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也。至於名者,蓋生於實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為二而欲強使之為一,是亦過矣。藉使其名可以強使之為一,而跡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以易,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故古之聖人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而能使其屬之疏者相與為重,親之厚者相與為輕,則以禮義而已矣。何則?使為人後者,於其所後,非己親也,而為之服斬衰三年,為其祭主,是以義引之也。於其所生,實己親也,而降服齊衰期,不得與其祭,是以禮厭之也。以義引之,則屬之疏者相與為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為輕,而為人後之道盡矣。然則欲為人後之道盡者,在以禮義明其內,而不在於惡其為二而強易其名於外也。故《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此見於經「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漢蔡義以謂宣帝親諡宜曰悼,魏相以謂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後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為非,至於稱親、稱考,則未嘗有以為非者也。其後魏明帝尤惡為人後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加悼考以皇號,又謂後嗣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為皇,稱妣為後。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號,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此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考妣之明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