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書·禮樂志》論
加载中…
嗚呼!古之不幸無子,而以其同宗之子為後者,聖人許之,著之《禮》經而不諱也。而後世閭閻鄙俚之人則諱之,諱則不勝其欺與偽也。故其苟偷竊取嬰孩繈褓,諱其父母,而自欺以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則不能得其一誌盡愛於我,而其心必二也。」而為其子者,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反視以為叔伯父,以此欺其九族,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屬。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愛其父母者。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絕其天性歟,曾禽獸之不若也。使其不忍而外陽絕之,是大偽也。
夫閭閻鄙俚之人之慮於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苟竊欺偽不可以為法者,小人之事也。惟聖人則不然,以謂人道莫大於繼絕,此萬世之通制而天下之公行也,何必諱哉!所謂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為人後者,必有所生之父,有所後之父,此理之自然也,何必諱哉!其簡易明白,不苟不竊,不欺不偽,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聖人之法也。
又以謂為人後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斬。而不絕其所生之親者,天性之不可絕也,然而恩有屈於義,故降其服以其。服,外物也,可以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改,故著於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自三代以業,有天下國家者莫不用之,而晉氏不用也。出帝之於敬儒,絕其父道,臣而爵之,非特以其義不當立,不得已而絕之,蓋亦習見閭閻鄙俚之所為也。
五代,干戈賊亂之世也,禮樂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絕,而先王之制度文章掃地而盡於是矣!如寒食野祭焚紙錢,天子而為閭閻鄙俚之事者多矣!而晉氏起於夷狄,以篡逆而得天下,高祖以耶律德光為父,而出帝於德光則以為祖而稱孫,於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是豈可以人理責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