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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緯乾元序制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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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亨利貞,道之用也。微明所接,德由備也。道之用者,道之所起也。備乾為天,天幽微萌明之,道之所也。德由是故備,謂經稱元亨利貞也。 文王比隆興,始霸,文王比德於乾之隆盛,謂其龍德,長人以善,通其嘉會,利之義,乾之以正,始霸四方,被江漢之士。伐崇作靈臺,受赤雀丹書,稱王制命,示天意。入戊午蔀二十九年,時赤雀銜丹書而命之。按《詩·文王篇》孔穎達正義引此文作《是類謀》。又引註稱鄭康成,今故據以為康成所註。又上文“興始霸”原本作“興起霸”,今亦據正義文改。

序錄著卦,科合謀。序錄,序王錄,著卦為六十四卦,經科設王令之卦。

言道深微幽虛恢。深微幽虛,言純精無形。恢,大也。

乾一言糺圖侯,此一言乾一守,糺猶正。侯要終也。按此註疑有脫誤。

神爛天地塞。塞,滿。言乾之神明爛然,滿天地之間也。

文王用其不倦,武發修其質素,周公用其節序,三聖首乾德,各就乾元利貞每遺,夕惕若厲,懼後戒。言三聖俱首乾德,而所有同異,厚當為亨。文王自朝至於日昃。不遑暇食,是乾乾不倦。武王承而行之,不敢有加,是乾之質素。周公制禮作樂,光文武之業,是乾之節厚。六,長人以善,嘉會通禮。利,慎於義,幹事能正。六德靡悔,戰戰兢兢,三聖同之也。按“節序”據註應作“節厚”。

是類摘表,甄符應,合命精克,慎不合。甄絕三聖,俱知天命,能挺興衰之表象及瑞之所應合。明天命精微之道極,慎不合道也。

鉤□紀錄,興亡授度。效,驗。言天能鉤驗五精,記其次弟興亡,天人皆受法度。或為授。

天子必思易,先知萬世為國著柄。柄本要也。

察之在,失之去,每雲天命在主摽操。存在去亡操行,主王之存亡,天命要主之所行,用道興王也。

六十四卦,各括精受節,以歷紀道。括從□精受節,謂各用事於諸月以應。紀明天道,謂寒□之節與藏者也。

因象著命取佐,書以州土之運。次沖伍,因象著命,謂敘其世數及名姓,取佐捉下□,皆以州土之運,以之卦於土,各有卦分相當,衡亭行為位之。按此註□有脫誤。

一歲十二月,三百六十五日四分度之一,文宜言四分文宜言“四分日之一”。一日行一度,因言度。

余二十,余,小余,即上四分度之一分數。

四分一日,以為八十分二十為之四分一日以為大分,則八十,以為小分,則十二,小分四為一大分。

消息十二月,月居六日七分。十二月居七十三日一百八十分,居四分。缺

三公十二月月居六日七分十二月居七十三日一百八十分四分按此下尚應有九卿一條,方合五德之數,□有脫文也。

二十七大夫,十二月,月居六日七分,十二月,居七十三日一百八十分,居四分,八百一十二諸侯十二月,月居六日七分,十二月居七十三日一百八十分,居四分。合德之分,五德,辟公卿大夫諸侯也。

三十日得三十五,此則五卦之余。

分三十,盡十二月,六十卦余分,適四百二十分五日四分日一。其法以余分來□卦,得四百二十,以八十余已,則五日四分日一矣,此則方伯不與余之也矣。

辟卦溫氣不效,六卦陽物不生,土功起。六卦謂泰卦、大壯也,夬、乾、姤也。盛陽時,溫氣不效,故陽物不生,土功起也。按註“姤”下當有“遯”卦,疑脫文。

三卦陽氣不至,疾傷,日蝕既。三卦謂泰、大壯、夬。此陽氣盛息,其候決溫,其氣不至,故辟憂疾,日蝕既日矣。

六卦不至,震水湧。其上三卦不效,後三卦又不效,於是陰乘其陽,故地震水湧也。

寒氣不效,六卦不至,冬榮,實物不成。夏寒傷生,冬溫傷成,日月不明,四時失序,萬物散去。六卦謂否、觀、剝、坤、復、臨,盛陰用事,而寒氣不效,萬物冬榮,實物不成,其沖必有大寒,傷生物者也。

辟卦七十三日,日分之四,常風,亂先生之法度。常風。常風,每卦用事有暴風也。按正文法度下“常風”二字疑衍。

寒不時,所威不得其人。謂春夏有寒效也。

秋不霜,行春令,緩刑罰。冬不冰,行秋令,免有罪,春凍不解。亦謂溫效於秋初也。

必有受命所亡。謂受命之君所誅滅。

奢侈過度,刑罰妄行,百姓急不足,困饑作奢,此受命所行。言王者雖有際會,安在其行之會。

辟殺之法,十二卦,常□三十六年殺,非受命所亡也。常不清明,非受命所亡,言此君臣自相殺之候。按“非受命所亡也”應作正文,“常不清明”以下應作註,原本以正文混作註,以註混作正文,今俱訂正。

卦不至,為三年;二卦不至,為六年;三卦不至,為九年;四卦不至,為十二年;五卦不至,為十五年;六卦不至,為十八年;七卦不至,為二十一年;八卦不至,為二十四年;九卦不至,為二十七年;十卦不至,為三十年;十一卦不至,為三十三年;十二卦不至為三十六年。不至,謂溫不效乃不清明也。

卦始用世,象東風雨,象施於也。按“於”下疑有脫字。

西方至,象作威也。南風有罪也。按“有罪”上當有脫字。

北風至,熟無罪也。按“熟”疑應作“殺”,蓋以殺變煞,而誤者。

東北為雨,西南為正,東南為溫,西北為寒。謂始用事也。按此註原本混入正文,今訂正。

用事:東北為雨,西南為正也。東北南西皆風,東南溫,西北為寒。皆謂用事日也。按東北南西二句原本混作註,皆謂句混作正文,今俱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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